《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修訂發佈,11月1日起執行

央視網消息:據中國藥聞公衆號消息,5月14日,國家藥監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發佈新修訂的《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執行。1987年發佈的《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我國地域廣闊,地理環境複雜,文化多元,各地經歷長期臨牀實踐發掘了很多當地習用的特色藥材資源。爲加強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自上世紀六十年代起,個別省份已開始制定頒佈省級中藥材標準,原衛生部亦於1987年印發了《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辦法(試行)》。根據該辦法,全國幾乎所有省份均頒佈了省級中藥材標準。截至2023年底,各地共制定省級中藥材標準6596個。這不僅挖掘整理了當地藥材資源,滿足臨牀的地區性用藥特色需求,還有力地補充了國家藥品標準,對保障用藥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

此外,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也是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採自用中草藥的重要來源之一。爲加強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採自用中草藥的管理,規範其服務行爲,2006年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原衛生部印發《關於加強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自種自採自用中草藥管理的通知》。201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也對自種、自採地產中藥材作了明確規定。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家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隨着上述法律法規的完善和中醫藥事業的發展,原辦法的部分內容已不能滿足當前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高質量發展的需要,也與藥材監管的整體要求不相適應,需要根據新形勢、新需求,對原辦法進行修訂,以進一步加強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管理。

二、《辦法》主要有哪些內容?

《辦法》包括總則、標準管理、生產使用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5章,共30條,極大地豐富了原辦法(共8條)的內容。一是總則。進一步明確了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具體內涵、《辦法》的適用範圍、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標準制定總要求,同時針對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特點,對藥材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進行了明確,並根據法律文件對自種自採自用品種的管理予以明確。二是標準管理。從藥材收載範圍、藥材名稱、標準備案、標準提高、標準廢止等各方面,進一步規範了省級中藥材標準的全生命週期管理。三是生產使用管理。對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採收加工、採購使用、跨省使用、標籤標示、執行標準等進行了明確。四是監督管理。明確了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監管主體、監管措施,同時,鼓勵地方開展藥材資源動態監測和質量監測。五是附則。主要對新發現的藥材、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新藥註冊、標準管理與中藥註冊管理、標準管理文件予以銜接,使藥材管理成爲有機整體。

三、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內涵?

中藥材除可藥用外,還具有農副產品的屬性。《辦法》適用的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兼顧其“地區性民間習用”和“藥用”的特點,強調習用歷史即“被本草、醫籍、方誌等記載”,同時強調藥用的地區性,即“國家藥品標準未收載、不具有藥品註冊標準,而在局部地區有多年藥用習慣的中藥材”。從標準角度,基於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定義,包括具有省級中藥材標準的和尚不具有法定標準的品種。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有關規定,鄉村中醫藥技術人員可自種自採自用中草藥。考慮當前法律文件對其管理主要在鄉村醫療機構使用環節,《辦法》僅作原則性表述,其他內容和既有規定作了鏈接。需要說明的是《辦法》所稱中醫藥包括少數民族醫藥,中藥材包括少數民族藥材。

四、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可以跨省使用嗎?

多年來,業界對簡化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跨省使用的管理有一定訴求,醫生跨省執業、醫療機構臨方炮製等在臨牀實踐上也存在一定使用需求。《辦法》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不再對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跨省使用實施審批,強調其原則上在產地所在省域內使用,確有臨牀使用需求的,可以跨省使用。同時,爲控制跨省使用可能帶來的風險,需在其來源可查的基礎上,加強管理,跨省使用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應當落實追溯制度,確保相應中藥飲片、製劑等的去向可追。

五、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執行標準如何確定?

中藥材需炮製成中藥飲片應用於臨牀,而中藥飲片的使用區域隨中醫臨牀而定,隨中醫流派而變遷,中藥飲片的使用地可能和中藥材產地不同。對於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而言,大部分品種的使用地和產地相同,但亦有個別品種的使用地和產地不同。《辦法》充分尊重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上述特點,也充分考慮中藥材服務於臨牀的定位,同時爲避免不同地區“同名異物”可能帶來的用藥安全問題,在執行標準方面,明確了“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使用地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已制定省級中藥材標準的,應當符合使用地所在地省級中藥材標準。使用地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制定相應標準的,應當符合生產地所在地省級中藥材標準”,並要求中藥材生產企業在中藥材標籤中標識產地、執行標準等信息。此規定也爲藥品檢驗機構開展檢驗明確了依據。

六、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管理和標準管理、中藥註冊管理之間的關係?

一是對本行政區域內確有歷史習用且目前尚無標準的品種,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經組織對其安全性、功能主治考證或者研究後製定省級中藥材標準;此外,也可由研製單位自願按中藥註冊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開展研究後,申報新藥材註冊;若將該藥材和其他藥味組方申報中藥複方新藥,則按照中藥註冊管理有關要求辦理。

二是對本行政區域無歷史習用的藥材,如非傳統習用的中藥材人工製成品、新發現的中藥材、中藥材新的藥用部位、中藥材以人工方法在動物體內的製取物等品種,2015年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地方藥材標準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食藥監辦藥化管〔2015〕9號),明確禁止將其載入省級中藥材標準。《辦法》亦強化此規定。對於這類無歷史習用的品種,不應收入省級中藥材標準,而需進行審批管理,以確保安全、有效、質量可控。

三是考慮《藥品標準管理辦法》已經印發,中藥標準管理專門規定也在起草中,標準管理章節,對於一般性要求不再重複表述,個別條款進行了細化,並採用兜底條款鏈接到相關文件。

七、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一是嚴格標準管理,明確無本地區習用歷史或者缺少安全性及功能主治考證或者研究等情形的品種禁止載入省級中藥材標準。二是落實各方責任,夯實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相關的中藥材生產企業以及採購使用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中藥飲片生產企業、醫療機構等的責任,確保藥材質量。三是加強監管,地方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進入藥品流通、生產領域的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的監管,必要時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中藥飲片生產企業、醫療機構所購進使用的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進行延伸檢查。同時,加強地區性民間習用藥材相關的中藥飲片、製劑等的不良反應監測,對發現的風險信號及時組織處置,保障藥品質量和用藥安全。

編輯:邢斯馨 責任編輯: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