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主注意 臺中市7/1起充電車格「使用者付費」

臺中市充電車格7月1日起將採累進費率收費管理。(交通局提供/張亦惠臺中傳真)

臺中市政府爲友善電動車,公有停車場充電樁、停車皆免費,沒想到卻有車主成立羣組,甚至霸佔充電樁及充電車格情況傳出,爲解決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遭長時間佔用停放等問題,市府交通局預計7月1日開始實施充電車格收費,預計採第一小時20元,第二小時起每小時40元的累進收費制,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但電動車在非充電車格停車仍免費。

臺中市停車管理處表示,因應停車場電動車充電車格佔用問題,已於去年3月起試辦26場公有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採累進費率收費管理(電動汽車充電時不收費),經試辦結果,平面停車場部分充電車格約有83%處於閒置狀態、充電行爲約有13%、停車佔用行爲約有4%,立體停車場部分充電格約有50%處於閒置狀態、充電行爲約有50%,有效改善充電車格遭非充電車輛長時間佔用問題。

交通局長葉昭甫說明,臺中市公有收費路外停車場充電車格收費,目前規劃採累進費率,即第一小時20元、第二小時起每小時皆爲40元方式計費,各式證件及車種(含月票車)均依公告費率收費,與民營慢充站平均市場行情相較(平均每小時約50元),停車費相當於打8折優惠,未來將視使用率滾動檢討費率。

葉昭甫強調,市府持續推廣各項綠能措施,電動車若停放於臺中市其它公有非充電車格(路邊、路外約11萬格)仍免收停車費,而「充電車格」因屬專用車格,爲減少遭佔用等不當使用情形,故將充電車格納入收費管理,營造更友善的電動車輛環境,也有助推廣民衆使用低碳交通運具。

交通局說明,充電車格依停車場法規定屬專用性質,任何車輛停放於充電車格,若未充電即屬佔用行爲,除將依充電車格公告的停車費率收費外,並依法實施車輛拖吊移置作業,也會在「告示牌」設置檢舉QR-Code供民衆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