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起火誰擔責?北京朝陽法院以案爲例闡釋責任劃分
近日,南京一小區火災致15死44傷,經初步調查,火災由地面架空層電動自行車起火引發。當前,電動自行車已成爲人們出行代步的重要工具之一,但因違規停放、違規充電或改裝、更換鋰電池引發的事故觸目驚心。對於此類事故,行爲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呢?
2月29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獲悉了多起電動自行車起火引發的糾紛案例,法官從不同角度對相關責任劃分及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闡釋。
電動自行車失火致財產損失
法院: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及相關商家應賠償
一起案例中,顧先生從某經營部購買了一輛電動自行車,停放於自家一樓院內。一天夜裡,他用插線板充電時,電動自行車突然起火,迅速引燃周邊可燃物,造成租客楊先生等人受傷,並造成大量財物受損。楊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爲,火災事故認定書顯示,起火點爲涉案電動自行車的電池箱,火災是電池充電過程中起火所致。電池應當具備安全的使用性能,充電過程中起火屬於非正常現象,涉案電池顯然存在質量缺陷,因此電池銷售商、生產商應承擔相應責任。電動自行車使用人和房屋出租人通過飛線方式充電,且未採取消防安全措施,還在充電處堆放沙發等易燃物,應對損害的擴大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銷售該電動自行車的商家、電池生產商對楊先生的損失承擔75%的賠償責任;電動自行車、房屋所有人顧先生承擔25%的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許多火災案件中查明的起火點爲涉案電動自行車的電池箱。電池生產商和銷售商的生產銷售行爲是面向公衆且以盈利爲目的,如果不能確保產品質量的安全可靠和經營行爲的規範嚴謹,將給公衆帶來重大隱患。
法官建議,電動自行車電池生產商、經營者應加強品控管理,提升製作技術,確保產品質量安全。使用者也應當樹立安全充電意識,切勿違規在室內充電或飛線充電,減少電池失火風險。同時,相關基層單位也應增設充電設施和場地,合力消除消防隱患。
發生火災後物業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
法院:物業應承擔相應責任
居民徐某使用物業公司管理的插線板給電動自行車充電,朱某也將陳某的電動自行車推來充電,由於電氣線路故障,兩車燃燒,隨後又引燃了附近使用弱電箱插電板充電的胡某的電動自行車,三輛車同時着火引發火災,造成4人受傷、財產損失若干。監控視頻顯示,朱某將陳某的電動自行車推至樓梯間內充電時,有物業公司工作人員路過現場未予制止。4名受傷人員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陳某、徐某、胡某的電動自行車停在樓梯間,私自使用爲共用設施提供電源的插線板充電,造成電路超負荷,出現插線板線路故障引發火災。陳某、徐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胡某的電動車同時停放在公共樓梯間內,被引燃後起到了助燃作用,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由於涉案單元的居民長期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公共樓梯間,且普遍私接弱電箱內的電源充電,小區物業企業未及時清理,未盡到消防安全防範義務,同時對其管理的弱電箱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對本次火災的發生及業主受傷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各被告賠償4名受傷人員的人身損害、家庭財產損失共200餘萬元。其中,小區物業公司和徐某各承擔30%的責任,陳某和朱某共同承擔30%,胡某承擔10%。
法官提示,生活中,許多居民長期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公共樓梯間內,甚至私接弱電箱內電源充電,物業服務企業應採取相應措施,如制止將電池帶入電梯、將電動自行車停進樓道等違規停放、充電行爲,並對管理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同時,對於電動自行車車棚等易發生火災的地點須安裝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對弱電箱上鎖,盡到消防安全防範義務。否則,在火災事故發生時,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室內放置電動自行車失火
法院:行爲人應擔責
某小區發生火災,經消防部門調查,火災是居民佟某違規將電動自行車電池帶回室內充電後放置導致的。消防救援支隊聯合區公安分局調查取證後,依法給予當事人佟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法官提示,電動自行車因其特殊構造,不當使用極易引發安全隱患。過度充電、電池故障均有可能導致電池鼓包、老化,甚至報廢,同時使充電器持續發熱,導致過充燃爆。如果加上充電環境不當、線路問題,在密閉、高溫或易燃易爆的環境中,或在充電線路上沒有設置保護裝置,還可能因熱量積聚、線路過負荷或短路而引起火災。值得警惕的是,上述案件中的電池並非在充電過程中發生故障,而是充電完畢後放置的過程中突然起火。
電動自行車發生火災,如果行爲人的行爲導致失火,可能會面臨多種行政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違規充電的行爲人需承擔相應責任,而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引起助燃、加大火勢的,視過錯程度也可能承擔相應責任。即使是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公共充電棚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也應對自己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情況盡到注意義務,及時發現並排除車輛故障及安全隱患。否則如果導致火災發生,致使他人人身財物受損,也需視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
改裝電動自行車引發嚴重火災
法院:改裝者犯失火罪
2022年4月16日,一房屋發生火災,導致人員傷亡。事發後,消防救援大隊聯合多部門開展火災事故調查,認定起火原因爲民房內電動摩托車鋰電池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此電動車原裝鉛酸電池,後被改裝爲鋰電池,導致電池倉失去自身密閉功能,使得鋰電池內部故障起火。根據調查結果,該火災爲犯罪嫌疑人劉某、周某非法改裝電動車電池引發,符合失火案追訴標準。後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失火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周某犯失火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官提醒,電動自行車所有者、使用者應將電動自行車或電池放置在集中充電設施中,切勿在住宅內(含樓內、室內)停放充電;切勿將電動自行車停放在建築內的走廊、樓梯間、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嚴禁在上述公共區域停放或充電;不要購買和使用非標及超標電動自行車;不要違規改裝電池或購買二手電池;避免長時間過度充電,以防造成充電設施過熱、短路等故障,進而引發火災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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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慕宏舉
編輯/彭衝
校對/張彥君
運營編輯/劉茜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