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節目贊助資訊 有望變大
但僅限於轉播運動賽事、以及藝文活動例如大型演唱會、金馬獎或金鐘獎等大型活動,戲劇、電影及綜藝節目均不在此波放寬範圍。
NCC副主委兼發言人翁柏宗表示,主要考量廣播電視業者轉播運動賽事的授權金及藝文活動之版權費不菲,爲鼓勵業者轉播國內外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時,得以順利爭取廠商贊助廣告,決定予以放寬贊助商揭露資訊的篇幅,以助益於引進活水,促進產業發展。
然仍需保全節目完整性及閱聽者收視權益。
因此,即便擴大廣告置入版面篇幅,但連續置入時間仍不得超過二秒鐘,且不可搭配聲音以避免干擾運動賽事或大型演唱會進行,但以附隨於記分板等數據畫面適當位置呈現時,不受時間限制。
翁柏宗強調,此爲草案還需聽取各界意見,再回到委員會討論,做出最後定版。
現行條例規定,電視事業於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節目,得出現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或相關附屬圖案,其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未來修正後,相關附屬圖案之大小不得超過畫面之1/2,且贊助者訊息不得遮蓋或影響賽事或活動之進行,但於過場、暫停、轉場、休息等適當時機,其大小得爲全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