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平臺不得進行共同基金銷售活動

防止「街口支付事件」再發生,金管會特別增修法規,明訂「電子支付平臺不得進行共同基金銷售活動」。

金管會近日指示投信投顧公會,修訂「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營業活動行爲規範」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其中增列「電子支付平臺不得進行共同基金銷售活動」,業者解讀,即是爲了防止類似街口支付事件再次發生。

投信業者表示,此次修訂重點在「電子支付機構並非基金銷售機構,因此不能進行基金銷售活動」,將相關規範增加在「投信投顧廣告規範」當中

投信投顧公會在公文中明確告訴各會員,此次修正重點有三:一是應以顯著方式說明或標註讓投資人分辨電子支付平臺和基金交易平臺區別;二是就投信、總代理人或基金銷售機構和非銷售機構合作事業務推廣活動訂定相關控管措施;三是有關廣告文件對外使用前,各投信投顧業者得視自身組織情況決定設置權責單位,或由法遵部門作適當覆核。

由於各投信投顧業者持續在作各種「數位創新」,投信投顧公會依金管會指示,在「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爲規範」增訂第八條之四─是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與非銷售機構於合作範圍內從事業務推展活動,應遵守三大原則,首先是不得利用與非銷售機構合作從事業務推展活動,規避基金銷售法規而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相關法令

再來是應於合作時確認合作的非銷售機構不涉及基金銷售等特許金融業務經營,且應以顯著方式爲相關說明或標註使投資人得以分辨非銷售機構平臺與基金銷售平臺之區別。

三是非銷售機構就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於合作範圍內從事業務推展活動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總代理人應事先核閱非銷售機構之活動性質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