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8歲兒童在泳池溺水8分鐘,腦部缺氧受損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法院判了

炎炎夏日,不少家長趁機給孩子報班學習游泳。在消暑之餘,還能強身健體。因此,游泳館一度成爲夏日的熱門去處。

可即便在看似安全措施完善的專業游泳場館內,兒童游泳事故依然頻頻發生。年僅8歲的小賀就在游泳館內不幸溺水窒息,造成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2022年7月的某天,賀先生在綠某公司爲其年僅8歲的兒子小賀辦理了游泳月卡。

當天,不會游泳的小賀在無工作人員及家長的陪同下,獨自一人進入了游泳池。期間,小賀從深水區下水,由於身上沒有攜帶浮板,導致不慎溺水。直至8分鐘後,同在深水池游泳的小孩察覺異常後發出呼救,場邊的救生員才下水撈起小賀,並在泳池邊進行搶救。

後小賀被診斷爲溺水窒息,經搶救後送ICU進一步診治。因小賀腦部缺氧受損,治療後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只能長期臥牀。

小賀及其父母將綠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綠某公司賠償小賀因溺水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21萬元。

東莞中院經審理後認爲,綠某公司未履行其作爲經營者應盡的安全保障責任。一是默許無家長陪同兒童入場,放任小賀獨自進入游泳館,卻未重點關注年僅8歲的兒童安全,可見綠某公司對自身場館的風險預判不足,其主觀過錯明顯;二是未對兒童進行鍼對性安全教育,比如告誡不能解脫浮板、不能進入深水區等重要事項,對遊玩者的安全教育及提示不足;三是安全員對泳池動態的監察疏忽,自小賀從解脫浮板、至跳入深水區、再到溺水長達8分鐘的整個過程中,現場所有安全員無一察覺。

綜合以上事實證明綠某公司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此外,賀先生作爲監護人,明知小孩不會游泳卻依然放任孩子單獨進入游泳館,亦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綠某公司向小賀支付損失費用19萬餘元。

法官提醒:

游泳作爲暑期的熱門活動,同時也是兒童溺水等安全問題的高發運動項目。

法官在此特別提醒,游泳館是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場所,經營者們須提高警惕,對可能會發生的各類潛在危險採取充分的預防措施,不斷完善各類安全隱患排查。游泳館必須加強安全員培訓,在崗期間要密切注意泳池動向,杜絕此類悲劇重演。

另外,家長們更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充分認識到游泳乃高危險性運動,不可因報班、辦卡等理由,就放任兒童獨自進入泳池嬉鬧。兒童游泳玩耍期間,家長必須全程陪同,並應選擇合格的、安全設施齊全的游泳場館活動。

瀟湘晨報綜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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