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氾濫 刑罰輕是主因
最高檢察署對盧姓、謝姓民衆利用網路賭博的無罪定讞判決,分別提起非常上訴。(本報資料照)
刑事警察局依賭博罪幫助犯移送爲線上博弈平臺開發遊戲的科技公司,法界人士認爲,如果遊戲開發者明知遊戲將用在賭博,就適用幫助犯,如果還參與抽成,更能適用共同正犯處罰,賭博的暴利太大及處罰太輕,是賭博難禁絕的重要原因。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遊戲開發商設計的遊戲軟體被賭博網站用來賭博,還是要依個案查獲的事證來認定適用法律。如果開發商與博弈平臺在合約的規範上明顯就是賭博使用,就符合「明知」的要件,至少公司負責人及簽約的員工是知情,符合賭博罪幫助犯的構成要件。如果開發商還參與抽成,且有事證明確,這種犯罪行爲就不僅是幫助,甚至與博弈平臺有行爲分擔,可以用賭博罪共同正犯的刑責來處罰。
法界人士說,賭博背後巨大暴利的誘惑,現行賭博罪只有3年以下徒刑的處罰太輕,是賭博犯罪一直難以禁絕的主要原因。隨着網路發達,也讓賭博行爲衍生出相當多的問題。
如桃園盧姓民衆用LINE通訊軟體下注六合彩,最高檢察署對無罪定讞判決提起非常上訴;高雄謝姓民衆用網路連結「九州娛樂城」網站賭博,是否構成賭博罪,最高檢也對無罪定讞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法務部因此研修《刑法》266條賭博罪,在原條文加上「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式」,因應網路衍生的賭博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