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場代理獲利幾千萬,認罪認罰辯護獲刑五年
本文作者:徐偉、何順琪
近年來由於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型開設賭場案件越來越多,這類案件有着比較突出的特點,金額大,人數多,地域廣,危害大。當事人如果認罪認罰,在沒有辯護“抓手”的情況下,則要面臨較高的刑罰。此類認罪認罰案件會面臨哪些問題?又該如何辯護?筆者近期辦理了一起認罪認罰案件,總結了面臨的問題,希望能夠爲讀者提供一些借鑑。
一、案件概況
張某是本案的當事人,日常喜歡賭球,2018年張某申請成爲自己日常賭球的網站代理,該網站爲張某分配了專屬鏈接,張某將網站專屬鏈接發送給有賭球需要的其他賭客,網站根據賭客充值金額按照固定比例向張某進行返利,自2018年至2023年期間,張某從中共獲利幾千萬餘元,張某被辦案機關帶走的當天已主動上繳部分違法所得,並對擔任網站代理獲利幾千萬餘元的事實供認不諱。
二、偵查階段立功情節難爭取
在獲利金額特別巨大,當事人認罪的前提下,能否獲得減輕處罰“降檔”機會,是筆者關注的焦點之一。常見的降檔情節包括“自首”“從犯”“立功”等。根據前期會見工作了解到的情況,由於張某“被抓”到案,又是單獨犯罪,暫無其他共犯,“自首”“從犯”情節恐怕難以認定,如果沒有“立功”情節,大概率要面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好在張某可以提供其他人的犯罪線索,如果根據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就可以獲得立功情節,從而還有一絲降檔處罰的機會。經筆者多次協助,張某提供的多個犯罪線索得以順利被辦案機關接收,但是立功並不順利,直到案件結束,辦案機關仍未立案,主要理由是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但是由於現有技術的不足,難以偵破,至此立功受阻。
三、首次認罪認罰面臨驚魂一刻
籤或者不籤,是個問題。檢察機關給出的認罪認罰量刑建議沒有達到預期,籤還是不籤?很多嫌疑人都會面臨這樣的抉擇,但不同的嫌疑人會有不同的臨場表現,有先簽了再說的,有拒不簽署的,有懵了不知所措的,張某就是懵了的那個。
筆者在前期會見時已經告知張某認罪認罰注意事項,不滿意的量刑建議可以不籤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給出的首次建議量刑爲七年有期徒刑,不簽署的建議量刑調整爲八年,主要理由是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以及同地區類案判刑是八年有期徒刑。筆者則認爲檢察機關給出的量刑建議過高,主要因爲:第一,承辦人所說的同類案件經過筆者調查與本案仍有不同之處;第二,張某具備多個從寬情節,建議量刑未考慮,違背當地量刑指導意見,造成首次量刑建議畸重;第三,筆者認爲可以認定張某從犯情節。認罪認罰當日,承辦人對張某宣讀了七年的量刑建議,但未充分聽取張某的意見,而是直接將筆遞給張某,催促其在指定位置簽字,此時張某看上去精神有點“恍惚”,正要落筆之時被筆者打斷,建議其聽取律師意見,張某這纔回過神。筆者明確表示量刑過重,並說明了理由,不建議簽署,最後張某亦表示量刑過重拒絕簽署。
四、第二次認罪認罰超出預期
第一次認罪認罰沒有達成一致,但筆者深知認罪認罰仍可能對當事人有利,因此並未主動放棄認罪認罰機會,經筆者與多方多次主動溝通,家屬表示願意繼續代爲退繳一部分違法所得,辦案機關亦願意重新考慮律師有關量刑過重的意見。經短期內的多方努力,家屬代張某再次上繳一部分違法所得,筆者亦建議檢察機關能夠對張某罰金一併從寬,因爲主動上繳違法所得使得家屬的經濟情況更加緊張,本案的違法所得認定也存在大量問題。檢察機關最終認可辯護人提出的從犯情節認定,認爲張某並未接受他人投注,沒有發展下線代理,獲得的違法所得也並非“抽水”,主要作用是推廣網站,系幫助犯,可以認定爲從犯,又考慮到張某的家屬代爲上繳了一部分違法所得及其家庭目前的實際情況,因此對量刑建議調整爲五年六個月,並僅處罰金三萬元,最終張某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事後,張某反饋自己的心理預期是六年有期徒刑,如果第一次不是筆者打斷,七年當時也就簽了,畢竟自己覺得比八年還少一年。家屬則是對筆者當初及時介入認罪認罰,並堅持量刑過重意見表示萬分的感謝,讓張某能夠在超出預期的情況下自願簽署認罪認罰,現如今張某得以提前一年多更快回歸社會,迴歸家庭。
五、審判階段的喜與悲
如果認罪認罰能夠獲得令當事人滿意的建議量刑,作爲辯護人的筆者自然是有點欣慰的,但判決書沒有生效,就意味着還有變化的可能,這種可能可以是往好的方向發展,也可能是往壞的方向發展,所以律師仍然要如履薄冰護航到底。
雖然當事人對建議量刑已接受,但是在筆者看來本案仍然存在些許的空間,筆者認爲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並對違法所得的認定要予以一定的扣減,同時解除與案件無關的財產查封,因此在庭審中筆者主要表達了以下幾個主要觀點。第一,當事人有從犯情節,結合電子數據呈現出的危害性,可以降檔量刑;第二,根據辯護人篩選出的電子數據情況,張某主要行爲發生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僅有部分提現行爲發生在生效之後,應當適用舊法,退一步說,適用新法也應當作爲“跨法犯”從輕處罰;第三,本案部分自賭資金應當從違法所得金額中扣除;第四,部分被查封房屋與案件無關,應當解封。
庭審結束以後,一審判決結果有喜有悲,喜的是法院還是採納了辯護人一部分的意見將當事人的量刑再次下調六個月,最終判決爲五年有期徒刑,但是悲的是法院不僅未採納檢察院的罰金建議還將罰金調整至六十萬元,並且判決追加認定公安機關未查封的一套房產爲違法所得。一審判決後張某選擇上訴,但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六、律師觀點
筆者認爲本案最終量刑結果雖然得到了當事人及家屬的認可,但仍然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從程序上看,本案前期管轄不明,該問題被筆者提出後,後期通過指定管轄及補充證據材料予以解決,另外,辦案初期傳喚手續不規範,辦案人員對張某家屬進行訊問分別以詐騙案及幫信案爲傳喚理由,最後,本案電子數據收集及提取的過程並不符合法律規定。從實體上看,在公安機關未就某房產是否屬於違法所得進行調查並將其查封隨案移送,審判機關主動進行認定,其觀點不僅可能與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的審查結果相悖,同時將違法所得認定的認定標準進行了降低,因爲認定違法所得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是僅靠部分言辭證據進行推定。這些程序上的問題,再結合辦案機關主動上調罰金數額及主動認定財產爲違法所得的行爲,難免會讓案件的親歷者質疑辦案機關的動機是否存在趨利的問題,這無疑會對該地的司法公信力產生質疑。
通過上述案件,筆者認爲認罪認罰的案件辯護難度有時不亞於無罪辯護,是該堅持一步,還是順利接受,這既考驗着辯護律師的專業及辦案經驗,同時也在考驗着家屬、當事人對辯護律師的信任程度。筆者認爲,每個令當事人滿意的案件,是對辯護人專業及努力的肯定,但辯護人的作用離不開家屬、當事人的信任與配合,更離不開辦案機關公正司法與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