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子獲准免養3手足也不想負責原因曝!失智男:沒意見
獨子已獲准免除扶養義務,3個手足也不想負責,失智男表示:「沒有意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哥哥、姊姊及妹妹指控,他們沒有與阿國同住,生活上更是沒任何交集,而阿國因失智及腦梗塞,由社會局安排居服員照顧,阿國的獨子也已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因他們的經濟狀況不佳,若要撫養阿國,將導致無法維持生活。因此依法訴請免除對阿國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哥哥、姊姊及妹妹所說均屬實,他沒有意見。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3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第1項分別規定,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
法官考量,阿國的父母均已死亡,而阿國本身患有血管性失智症及腦梗塞,社會局有安排居服員1周6天去照顧,阿國本身也是中低收入戶,每月補助僅3772元,並且他的獨子已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在案。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阿國的哥哥2023年收入僅45元,名下僅有1筆財產,總額爲1800元;姊姊在2023年收入僅6,527元,名下無任何財產;妹妹2023年並無任何收入,名下也沒任何財產。
法官認,阿國的3名手足收入不多,甚至無任何收入,並且均沒有任何財產,考量兄弟姊妹間的扶養義務,僅爲「生活扶助義務」,屬於輔助性質,也就是若有一方無法生活,他方有扶養能力,才負有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負扶養義務負者乃在不犧牲自己地位相當的生活限度內,對受扶養權利人爲必要之扶助,依3名手足的年齡、家庭生活狀況及將來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等,尚難認他們仍有餘力扶養阿國。日前依法宣判,免除3名手足對阿國之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