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離婚後30年沒聯絡 男子超怨恨不想負扶養之責
父親離婚後30年沒聯絡,男子超怨恨,不想負扶養之責,訴請免除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兒子指控,於1986年婚後嗜賭成性,還有竊盜犯罪行爲,他自幼由母親獨立撫育長大。也因不堪共同生活,母親便在1993年離婚,當時他年僅6歲,但父親卻對他不聞不問,未探視也沒給扶養費,全靠母親工作還有做手工,含辛茹苦獨立扶養他長大。不滿父親所爲,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的兒子控訴,父母當年離婚後,母親並未阻止或妨礙父親探望,但是父親卻未曾聯絡,並未盡到父親之責,實在令他心寒不已。再者,父親當時37歲正當壯年,具有謀生能力,當然有撫養他的能力,但父親卻分毫未有給付。
此外,當年母親無力負擔24小時的高額保母費,而且還須上夜班,他自8歲起就過着每晚獨自在家,餓了就自行煎蛋、蒸白飯配調理包,生活困頓、三餐無以爲繼的生活,時常靠着阿姨經濟接濟,四處租屋顛沛流離,後來付不出房租就投靠舅舅,借住在鄰近的宮廟裡面。
而他國中畢業後,雖努力考上公立高中,但仍無法支付相對便宜的學費,於是高中一年級辦理助學貸款;大學就讀科大時,也靠助學貸款及半工半讀度過。他長期過著白天上課、晚上超商打工、假日加油站打工,以半工半讀補貼家用維生。而阿國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或提出書狀陳述。
法官考量,阿國現年68歲,2023年申報所得總額爲21萬4108元,名下財產僅有汽車一部,財產價值爲0元,堪認阿國不足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有受到扶養之權利。
阿國的前妻到庭證稱,當年結婚後就發現阿國有壞習慣,不僅是好賭,輸了還會去偷東西。兒子出生後就都是她一個人在帶,而且阿國說他賺的錢是他的,小孩是她自己要生的,另外,因爲阿國在外面有女人,所以後來就離婚了。
離婚後兒子跟着她,在兒子讀國小時,阿國有偷偷見面,但次數不多。她假如生病需要有人幫忙帶兒子,會請阿國幫忙,但是阿國都不願意,也沒有給小孩的扶養費。當年生活無以爲繼時,孃家的媽媽會偷偷塞錢給她,哥哥、大姐也會幫忙給予經濟援助。
法官考量,在兒子成年之前,阿國幾乎未曾與兒子見面,也未曾給付扶養費或有照顧的具體行爲,縱然是至親也形同陌路,無正當理由未盡其扶養義務,且情節核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兒子對阿國的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