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41年未盡人母之責任 2個孩子怒訴免除扶養義務

離婚41年未盡人母之責任,2個孩子怒訴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65歲的婦人小萱(化名)被2個孩子控訴,在1983年父母親離異時,當年他們分別僅6歲及1歲,離婚後母親對他們都沒有盡扶養義務,全由父親獨力照顧他們到成年,母親與他們幾乎都未聯絡,至今已經逾41年,因此他們依法聲請免除或減輕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表示,對於2個孩子主張的事實,她並沒有意見,他們所說都是屬實,她承認這些事情。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小萱在2021、2022年申報的所得總額均爲0元,名下並無財產,堪認已不足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她的2個孩子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小萱依法有受他們扶養的權利。

2個孩子的姑姑到庭證稱,他們所說的都很實在,當年小萱與阿國離婚後,他們都是由父親在養,家人並沒有幫忙,都是阿國一個人扶養。法官認,小萱身爲人母,在2個孩子成年之前,依法應善盡扶養義務,但卻都未曾給付扶養費,也無任何扶養照顧的具體行爲。

法官審酌,雙方縱然是至親關係,但卻已經形同陌路,足認小萱無正當理由未盡其扶養義務,並且情節核屬重大,若要2個孩子仍須負擔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其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免除他們對小萱的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