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時濃妝豔抹爽玩樂 未盡人母之責!法官判免養

對母親的印象像就是年輕時都濃妝豔抹,去找朋友玩就不知去向,小萱請求免除扶養獲准。(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北市一名女子小萱(化名)接到通知,她的母親被新北市社會局安置,因而請求小萱分擔她母親的相關費用,小萱想到從小就被母親拋棄,後來住在外婆家時,看到母親都是濃妝豔抹去找朋友玩,對她完全不聞不問,因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向法官表示,她是母親的非婚生子女,在她出生後不久便被母親拋棄,由她的父親給付生活費用,交由姑丈及姑媽扶養、照顧,期間母親未曾探視及連繫。

直至1983年6月辦理出生登記,並改從母姓後,同年9月在母親戶籍所在地的小學入學,期間與母親、外公及外婆同住約1年半,由於母親無收入,經濟來源均仰賴外公、外婆務農持家,父親則是不定期探視並給付生活費用。

當時都是由外婆負責照料三餐等生活所需,同住期間,母親則是時常濃妝豔抹,去找朋友玩樂後就不知去向,不但放任家務不管,照顧小孩等瑣事也由外公、外婆打理,並曾多次對她暴力相向、情緒性辱罵、貶抑等,造成她身心受創。

後來,她被生父認領並改從父姓,由父親帶回老家給祖母扶養,此後與母親就再也沒有聯繫及互動過。1988年1月父親經商失敗,她再度回到姑丈及姑媽家,可是母親也都未曾探視及負擔扶養費,導致她求學成長期間,需要半工半讀才能完成學業,並自行負擔生活開銷。

法官審酌,小萱母親從他出生後就未曾扶養她,更從1988年1月起未曾再探視過,所爲已明顯違背身爲人母應盡之責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判決,免除小萱的扶養義務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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