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討2.37萬扶養費!老病男當年做了壞事 孩子戰勝免除義務

月討2.37萬元扶養費用,老病男當年做了壞事,孩子戰勝,訴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68歲男子阿國(化名)病痛纏身,名下也沒有財產,月收入僅1萬元,還須付房屋租金6800元,申請中低收入戶遭駁回,因此無法維持生活。阿國也坦承在孩子約8歲時就沒扶養過,但他仍請求孩子依所在縣市每月最低生活費爲基準,按月給付他生存期間的扶養費用23730元。

法院審理,阿國的孩子控訴,父親當年婚後就沉迷賭博、酗酒,並且不務正業,多次毆打他及母親,從他出生後就未扶養或照顧,也沒負擔扶養費用,甚至還在他們母子面前揚言,「引爆瓦斯桶同歸於盡」,父親所爲明顯是故意虐待及不法侵害。

法官調閱阿國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社會局函文及其財稅資料等爲證,足認阿國已經確實無法維持生活,合於受直系血親卑親屬扶養之要件。

孩子的阿姨到庭證稱,阿國在1983年離婚後,雖然還與孩子及前妻同住,但阿國如果拿不到錢花用,就會動手毆打,他們2人幾乎每晚都在外流浪,還遭警察盤查帶去做筆錄。後來孩子9歲時與母親搬回孃家,阿國還會去騷擾。

法官審酌,阿國在孩子成年之前,竟然長期未對其扶養或照顧,並且連基本的探視或關愛也都付之闕如,自屬情節重大,如仍令孩子負擔扶養義務,明顯違事理之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之聲請予以駁回,並免除孩子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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