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在這種家庭實在太悲哀 孩子告父母準免除扶養義務

生在這種家庭實在太悲哀,孩子怒告父母,法官准免除扶養義務。(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妻子歡歡(均化名)被孩子控訴,1998年離婚後由父親行使親權,但自他年幼時,父親素行不良、多次入監,偶有同住時竟虐待他,不僅捆綁甚至拿刀威脅,後改由母親照顧,卻沉迷網路,還要他去打工,賺的錢上繳給母親花用。他不堪如此的對待便在外自力更生,不滿父母所爲,憤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孩子指控,父親阿國當年離婚後,仍然不務正業,讓他衣食匱乏、三餐不繼,不斷進出寄養家庭,多次遭法院或社福單位安置,生活也都是仰賴接濟,而父親到現在仍有吸毒惡習、荒誕度日。後來改由母親行使親權,母親也是不積極務事,閒置在家只會沈迷線上遊戲或網路交友。

母親僅偶爾外出打工,生活捉襟見肘卻不思改善,反而要求當時尚未成年的他外出打工,並且須將打工所得上繳,僅留寥寥無幾的錢給他,母親卻幾乎未有實際扶養他的事實。最後他因感受不到家庭溫暖,在社工的陪同下,外出自力更生,此後就鮮少有機會與父母接觸。

而歡歡經通知均未到庭,也未以書狀表示意見。阿國則是到庭表示,對於孩子的聲請並沒有意見,先前孩子在他的監護期間,他並沒有給付孩子的扶養費用,都是由孩子自行處理,在孩子年幼時確實有虧欠孩子。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歡歡名下除有車輛之外,並沒有其他財產或所得,而阿國名下也是無財產,2人目前並無工作,堪認均無法維持生活,2人的孩子依法應負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依據孩子當年的安置資料可知,他在2003年就由社會局緊急安置,後來阿國接回照顧,不到2年阿國因案入監,再次由社會局緊急安置,並於2006年換了安置處所到2009年,又因歡歡改定監護權並經裁定,因而結束安置,讓歡歡接回照顧,最後後轉介協會透過協助方案幫助他自立生活。

法官審酌,阿國與歡歡爲人父母,卻於孩子成年前,無正當理由而未盡扶養義務。因阿國施用毒品、多次入出監獄,且未善加照顧、保護,導致孩子成長過程備受恐懼不安,甚至被多次安置,而經歡歡接回後,也未善加扶養照護,因此必須提早自立。

法官認,阿國與歡歡所爲,實在有違爲人父母之責任,他們均有疏於保護、照顧孩子之情事,並且情節實屬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對2人的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