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家庭離婚時,撫養權應該“平均分配”嗎?
作者:□本社記者 王 蓉 □通 訊 員 陳楚煬 餘漫鈴
在離婚糾紛中,父母雙方爲爭奪子女撫養權往往陷入激烈爭執,此舉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因此,全力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是法官處理該類案件時的首要考量因素。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平南縣人民法院六陳法庭在調處一起離婚糾紛案時,秉持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妥善化解雙方矛盾,促成雙方達成了撫養協議,糾紛的妥善化解彰顯了主審法官的智慧和司法的溫度。
原告小麗(化名)與被告小勇(化名)於2013年2月登記結婚。2012年12月生育長子,2014年12月生育次子。近年來,夫妻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2019年2月開始兩地分居,兩個孩子隨小勇留在本地生活讀書。隨後,小麗向法院起訴離婚,請求法院判決夫妻雙方一人撫養一個未成年孩子,小勇則主張由自己撫養兩個孩子,撫養費可以由自己承擔。
六陳法庭主審法官龍慶成在審閱本案卷宗後發現,該案處理涉及原被告今後的權利實現,以及探望權行使等諸多問題,如處理不當,不僅會對孩子成長產生不利影響,還可能引發一系列衍生矛盾。因此,法官認爲有必要開展調解工作,從根本上解決雙方分歧。
目前兩個孩子分別爲12歲和10歲,法官將調解時間安排在放學後,以便當面徵詢孩子們的個人意願,瞭解其真實想法。經詢問,長子要求隨父親小勇生活,次子也要求隨父親生活,同時希望與哥哥一起生活。基於此,法官從法、理、情多方面對雙方進行思想疏導,釋明要在充分尊重兩兄弟意見的基礎上解決問題,積極促使雙方達成撫養協議。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自願達成了由小勇撫養兩個孩子的協議,並約定在不影響孩子生活和學習的前提下,小麗可以隨時探望。
法官指出,隨着國家生育政策的放開,很多家庭選擇生育多名子女,在父母離婚時如何確定多名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已成爲司法實踐中面臨的新問題。在離婚案件審理中,法官對於撫養權歸屬的判斷,始終是從堅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條件、撫養子女的個人意願、子女長期穩定的生活環境等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對於滿8週歲的子女,亦應瞭解並尊重該子女的個人意見,才能最終確定子女由誰撫養更爲合適。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