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之爭,孩子利益最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法院審理撫養權案件,要遵循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這充分體現了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的關愛和法律的溫度。2020年,山東省濟南市兩級法院共審結撫養權糾紛案件862件。如何從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作出裁判法官們努力在情與法之間尋找平衡,把家庭解散帶給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

父親:只要孩子歸我撫養,房子可繼續給孩子媽媽

先生和王女士經過甜蜜的戀愛,2012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後第二年,小小(化名)出生了。一家三口的生活剛開始是幸福的,但婚姻生活畢竟是平淡且不易的,張先生和王女士之間的感情漸漸出現了裂痕。張先生先後兩次到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時,王女士同意離婚,但是兩人對房屋財產分割及孩子的撫養問題爭執不下。

歷下區法院家事少年審判庭法官虞宏主持調解時,張先生當場表態說,“如果孩子歸我撫養,孩子媽媽不用交撫養費了,汽車給她,房子也讓她住。”

虞宏認爲,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子女已滿8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小小現在7歲,還不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其從感情上對母親的依戀,不能作爲選擇對其利益最大化唯一標準。在父母雙方撫養子女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撫養權的,子女隨父親一方老人生活時間較長,且老人有能力有意願幫助協助撫養的,可作爲父母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予以考慮,特別是對於孩子來講,已形成了較爲穩定的生活模式及學習環境,隨意改變勢必影響其生活及學習,因此小小由張先生撫養爲宜,王女士可充分行使探望權。

最終,考慮到張先生在調解中寧願放棄房屋、車輛、撫養費也願意撫養孩子的意願,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准予雙方離婚,小小隨父親張先生生活,王女士每週探望小小一次,沒有房產證的涉案房屋歸王女士居住使用。

孩子:我願意跟媽媽一起生活

亓先生與鍾女士1998年經人介紹相識,很快就結婚了。1999年,女兒南南(化名)出生。2007年兒子北北(化名)出生。亓先生與鍾女士婚前感情尚可,但是,婚後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17年鍾女士曾起訴離婚,後撤訴,2020年3月鍾女士再次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未真正和好。後鍾女士第三次起訴離婚,要求兒子北北跟隨自己生活,亓先生每個月支付1000元的撫養費。

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家事審判庭法官周聰雅認爲,鍾女士與亓先生雖是自願登記結婚,但因婚後常發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鍾女士曾多次起訴與亓先生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未能真正和好。鍾女士再次來法院要求離婚,法院經調解未果,應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雙方離婚。

此時,兩人的女兒南南已經成年,而北北跟誰一起生活對他的成長更有利,讓周聰雅費了不少功夫。鍾女士要求自己來撫養北北,開庭時,亓先生沒有到庭應訴,也沒有通過其他方式發表意見。根據民法典關於離婚子女撫養的相關規定,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8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思。北北已年滿8週歲,目前正跟隨原告生活。庭審後,周聰雅去找北北瞭解情況,北北表示願意跟隨媽媽一起生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北北由鍾女士撫養。

這個判決“亮了”:離婚後父母輪流撫養子女

李燕孫強經他人介紹相識, 相處時間不長,於2012年登記結婚。2013年12月,兒子小宇(化名)出生了。小生命的降臨帶來了幸福,但養育孩子的辛苦和生活的艱辛讓兩人之間矛盾頻發。

2020年11月,李燕起訴至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要求與孫強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李燕與孫強自願離婚,對於兒子小宇的撫養問題,雙方協定輪流撫養小宇,撫養期間的撫養費自行承擔。

這是平陰縣法院適用民法典及解釋審結的第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其中對於子女的撫養權問題,主審法官吳鵬決定另闢蹊徑,他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父母可以共同輪流撫養孩子這一條進行調解,希望原、被告雙方可以共同撫養孩子。經過耐心細緻的調解,原、被告終於達成一致,孩子18歲之前由兩人輪流撫養。

吳鵬認爲,法律條文雖然是冰冷的,但是離婚案件的判決應該是有溫度的,尤其是牽扯到孩子的未來,父母任何一方角色的缺失都有可能對孩子的一生造成不可逆的影響。爲了才7歲的孩子的心靈不再受到創傷,要求法官必須慎之又慎。

法官:不得剝奪另一方探望權

王先生李女士性格不合,於2016年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女兒囡囡(化名)由李女士撫養,王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至囡囡18週歲止;王先生每週可探望女兒一次。離婚後的前幾年,雙方還能按照離婚協議履行。2019年李女士再婚,因家庭原因,李女士便以各種理由拒絕王先生探望囡囡,王先生見此情形,自2019年10月起拒絕支付撫養費。2021年2月,李女士向濟南市高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先生支付2019年10月至2021年2月的撫養費,並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實際生活爲由,要求王先生自2021年2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囡囡18週歲。

在審理過程中,案件承辦法官張釗瞭解到上述情況,對王先生與李女士進行了釋法明理,指出了各自存在的錯誤,最終李女士主動道歉,並承諾每週六將囡囡送由王先生照顧,王先生則補齊了所欠的撫養費,二人還對今後支付撫養費事宜達成了協議。

張釗表示,撫養費糾紛案件應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根據民法典規定,父母離婚後,雖然未成年子女歸一方直接撫養,但僅意味着未成年子女與該方共同生活,監護責任依然由父母雙方共同履行。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得剝奪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不直接撫養的一方也不得拒絕履行撫養或監護的義務。夫妻離婚,一方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相應就取得了探望權。離婚後的父母應該在探望權、撫養費等方面妥善處理,共同創造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良好環境。(劉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