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拒扶養 母提告索回土地
高雄市一名李姓婦人10年前購買一筆土地登記在兒子名下,發現兒子拒絕扶養,提出返還土地訴訟,高雄地方法院調查,土地確爲她所購買,1日判決她勝訴。全案可上訴。
雄院判決指出,李姓婦人於民國90年5月間以520萬元,向張姓地主購買位於高雄市林園區潭頭段的一筆土地,並借名登記在兒子名下,近來因發現兒子拒絕扶養,讓她心灰意冷,要求歸還這筆土地。兒子主張,母親爲家庭主婦,婚後又無工作,沒有財力購買這筆土地,他自學校畢業後即有工作收入,所賺取薪水由父親處理,這筆土地是他和父親工作所得。
法院承審法官審理,李婦提出存摺影本、張姓地主尾款簽收單據及投資公司的紅利收入,以及她女兒證詞證明她有購買能力,被告無法提出財力證明,因此判決原告勝訴,兒子應將這筆土地移轉登記爲母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