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G信披“考綱”滿月,專家提醒“漂綠”、打廣告等常見行爲或將被罰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崔文靜 北京報道
繼《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正式實施1個月後,日前,財政部發布《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基本準則》),標誌着我國ESG信披規則進一步完善。
根據受訪人士分析,《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廣、內容更概括;《指引》信披要求則更爲詳細,上市公司可以直接對照執行。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證監會上市司相關負責人近期表示:上市公司不能將公告作爲“廣告”,把ESG信息披露作爲品牌營銷的手段,藉由ESG的“外衣”進行包裝,提供不準確的信息誤導投資者。
在受訪人士看來,這意味着此後ESG信披不可再“隨便寫寫”,上市公司無論是否爲強制信披企業,自《指引》正式施行起,只要發佈ESG報告即需參照《指引》標準進行。如果再出現“漂綠”、借ESG報告“報喜不報憂”、打廣告等現象,或將遭受處罰。
與此同時,在《指引》落實方面,受訪人士建議監管爲上市公司提供統一的報告模板或格式、案例或最佳實踐、教育和培訓資源等,以幫助上市公司更好把握ESG信披重點。
上市公司信披需以《指引》爲主
《指引》於春節前公開徵求意見,4月12日修訂發佈,5月1日正式實施,如今已經運行一月有餘。市場對《指引》的發佈反應積極,普遍認爲《指引》將有助於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和投資價值提升,規範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相關信息披露行爲。
日前,財政部發布《基本準則》。《基本準則》與《指引》有何區別,企業與機構應當如何選擇信披標準?
綜合商道融綠董事長郭沛源、興業證券ESG分析師薛宬分析,兩個文件側重點不同,相互補充且不相關替代。
一方面,《指引》適用於上市公司;《基本準則》則將目標定位於各類型企業,但其並不難直接應用,而是需要具體適用其他各監管部門轉化的規則,《指引》即爲交易所的轉化規則之一。
另一方面,《基本準則》提供了全面和具體的規範框架,對四要素框架的解釋十分詳盡,但並未提及任何一項特定議題,預計特定議題會在此後的具體準則中逐項體現。《指引》則在《基本準則》的框架下,提供了更具體的操作性指導,上市公司按照《指引》即可編制ESG報告。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我國ESG信披規則正處於快速完善階段,多個政府部門均牽頭髮布相關規則。在此階段,郭沛源建議企業以《基本準則》爲原則性參考,重點遵循相關部門關於可持續披露的具體要求。即上市公司要按照交易所要求披露,金融機構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的要求披露,國有企業要按照國資委要求披露。
隨着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的逐步完善,不同部門披露要求的協同性預計也將逐步提升。
“漂綠”、打廣告將被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此後披露ESG報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論是否爲強制信披企業,不管何時披露ESG報告,都必須按照《指引》規則進行,不可如過去一樣自行任意披露。
證監會上市司相關負責人近期表示,《指引》是上市公司可持續信息披露的“考綱”,不是“課外閱讀材料”。既然是“考綱”,那就必然要接受“監考”,防止作弊、“漂綠”。對於多數上市公司而言,可持續發展報告並不是強制披露的,但不代表可以隨意披露。公司不能將公告作爲“廣告”,把ESG信息披露作爲品牌營銷的手段,藉由ESG的“外衣”進行包裝,提供不準確的信息誤導投資者。前期,已有不少案例因環境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被證監會處罰或採取監管措施,證監會將不斷提升監管能力,持續加強監管。
對此,郭沛源分析道,監管明確ESG報告不是廣告,意味着ESG報告不能成爲上市公司“過度包裝”的手段。實踐中,ESG報告的平衡性往往存在問題,即“報喜不報憂”。證監會上述表述,即是在規範這一問題。
“只有強制範圍的上市公司纔要嚴格按照《指引》披露,其他公司還是可以隨便寫寫;只有到2026年發佈的報告纔要嚴格按照《指引》披露,2025年還可以隨便寫寫。以上這些理解都是錯的,要糾正。”郭沛源提到。他強調:現階段,證監會對ESG報告質量的重視程度要高於對ESG報告數量的重視程度。上市公司“交作業”的心態要調整,不僅要“按期交作業”,還要“按質交作業”。
“ESG報告,要麼不披露,披露即要按《指引》要求進行。對於‘漂綠’,‘隨便說說’等ESG報告信披常見現象,上市公司今後如若再做,將難免被罰。”受訪人士提醒。
信披需更多回應外部利益相關者的需求
上證180指數、科創50指數、深證100指數、創業板指數樣本公司及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必須於2026年4月30日前發佈2025年度ESG報告。
客觀而言,按照《指引》要求披露ESG報告,對於諸多上市公司都是不小的挑戰。上市公司當前應當如何爲制定一份符合監管要求的ESG報告作準備?
薛宬建議從四方面出發:首先,明確ESG戰略目標和指標,將其融入到企業的長期發展戰略中,包括制定相關政策、目標和時間表,以及建立與之相匹配的監測和評估機制。
其次,建立透明的ESG信息披露體系,包括明確的披露標準、流程和頻率,確保披露內容真實、全面、準確,符合相關法規和國際標準。
再者,與內部各部門和外部利益相關者保持密切溝通和合作,包括投資者、客戶、供應商、社會組織等,瞭解他們的需求和期望,及時迴應他們的關切。
此外,建立健全ESG風險管理機制,識別、評估和管理與環境、社會和治理相關的風險,採取相應的措施降低風險對企業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鑑於我國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基礎較爲薄弱,部分市場人士呼籲監管提供更多支持。
薛宬建議監管部門加強教育和培訓資源的提供,幫助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指引;提供成功案例或最佳實踐,幫助公司理解如何有效地編制和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提供統一的報告模板或格式,包括彙總和分解的明細表,以增強報告的可讀性和透明度。
與此同時,薛宬提到,目前國內ESG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可比性有限,缺乏第三方專業機構的鑑證,影響了ESG報告的可信度。他建議進一步完善對第三方機構經驗資質及鑑證標準的相關規定,以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此外,他建議加強國際合作,增強政策之間的銜接度,提升我國在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領域的話語權。在積累一定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加強與境外監管機構及交易所的交流協作,進一步增強我國信息披露標準與國際通行信息披露準則的銜接程度,便利我國企業跨境上市,促進跨境資本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