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遲到的外送 可以用一句「我不要了」棄單嗎?
(示意圖/達志影像)
法官說法》遲到的外送 可以用一句「我不要了」棄單嗎?
北市一知名牛肉麪店,日前接到一名女子訂餐,雙方答應中午外送40碗牛肉麪到輔仁大學。不料客人當天早上9點又臨時追加40碗牛肉麪與2000元滷味,店家措手不及還是硬着頭皮接下,但最後老闆遲到近一小時才送到,到校門後老闆只得到一句「不用了,超過時間了」就慘遭棄單。消息曝光後,網友反應兩極,有人認爲奧客棄單行爲可惡,但也有人認爲店家有困難就不該接單,引發論戰。
隨着外送餐食物流的興起,許多人開始以手機、電話訂購餐食,如果等候過久,可否直接一句「我不要了」,就此作罷呢?依據民法第254條、第255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爲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爲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所以如果是一般未指定送達期間的餐食,消費者應先催告商家定期履行,如未於期限內履行方得解除契約。但如果雙方在締約時已言明「一定要在某時間內送達,否則即不能達契約目的」,若商家還是無法準時送達,消費者自可解除契約。所以,訂購者究竟有無解除契約的權利,仍應依訂購者與商家最初之約定內容而加以判斷。
(本文由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郭力菁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