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紅包有講究:發出去的微信紅包還能要回來嗎?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春節期間,親朋好友間免不了發個紅包以示心意。它或是長輩給晚輩的壓歲錢,或是晚輩孝敬長輩的“孝心包”,當然也有情侶之間互相表示愛意的。
隨着電子支付方式的不斷髮展,微信紅包繼承和拓展了傳統紅包的形態和功能,在社會交往和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從法律性質來看,微信紅包和傳統意義上的紅包是相同的,都是一種贈與行爲。從支付規則上,微信紅包一般不超過200元。一方發送微信紅包、另一方接收之後,贈與行爲即已經完成。如果對方在微信設定的時間內未接收,微信紅包會自動退回。從我國的基本國情、民俗習慣以及民衆普遍的經濟收入和支出水平考慮,無償贈與200元及以下的紅包是社會公衆通常可以接受的水準,因此對方接收之後,除非對方同意,一般情況下,微信紅包不能索回。
在發放紅包時,如果數額較大,很多人會使用微信轉賬功能。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本質上都是通過電子支付的方式向他人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但在實踐中,雙方往往對爭議款項的性質屬於借款還是贈與存在較大爭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人民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釋合同條款時,應當以詞句的通常含義爲基礎,結合相關條款、合同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參考締約背景、磋商過程、履行行爲等因素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因此,確定爭議款項的性質,應當綜合雙方之間的轉賬背景、經濟狀況、社會習俗等多種因素予以認定。
在此情形下,微信紅包以及有特殊含義的“520”“1314”等轉賬均屬於贈與行爲,無需返還;其他數額的轉賬則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認定。具體可通過以下兩起案例來了解法律上對於紅包和轉賬的認定:
【案例一】田先生在戀愛期間,多次通過社交軟件向女友遊女士轉賬,金額多爲數百、數千元。此外,他還多次向遊女士發送金額爲5.2元、52元、13.14元的紅包。遊女士也有多筆向田先生的微信轉賬,每次的金額爲520元。兩人分手後,田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遊女士償還借款5萬餘元並支付利息。法院審理後認爲,田先生在長達三年多的時間對遊女士多次進行數額不等的轉賬,該部分轉賬由多筆5.2元、13.14元、52元、100元、200元等小額轉賬構成,其中包含微信紅包以及有特殊含義的“520”等轉賬,均無法認定爲借款。結合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僅能認定雙方之間存在4000元的借款,因此法院最終判決遊女士給付田先生借款4000元及利息。
【案例二】劉女士與周先生是微信好友,劉女士先後通過各種形式向周先生支付款項,其中通過微信轉賬支付12900元,通過微信紅包支付共計2769元。雙方關係破裂後,劉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償還上述借款。周先生則認爲,上述款項均爲贈與,無需償還。法院審理後認爲,劉女士出於對周先生生活資助的目的,向其發送的2769元微信紅包屬於贈與行爲,無需償還;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雖辯稱是贈與,但並無證據證明劉女士就此曾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且考慮到劉女士的實際轉賬金額及周先生曾向劉女士借款還貸、周先生也曾表示過自己經濟困難等情形,劉女士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的款項應認定爲其提供的借款,周先生應予償還。法院最終判令周先生向劉女士償還借款12900元。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解釋說,“520”“1314”等數額不符合民間借貸的一般特徵,更加符合日常生活支出特徵,並具有一定的祝福和希冀的含義。根據生活經驗和借貸習慣,在第一個案例中,田先生向女友實施上述轉賬的真實意思更加符合祝福、贈與性質以及共同生活的零散支出,並非出於借貸合意,且雙方均存在互相轉賬的行爲,結合雙方的聊天記錄,無法認定雙方就該部分轉賬的款項達成借貸合意。微信轉賬與微信紅包不同,是社會主體之間常用的一種付款方式。在第二個案例中,並無證據證明劉女士對於微信轉賬金額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結合有關事實,微信轉賬支付的金額最終被法院認定爲需要償還的借款。(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 袁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