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痛批 大法官擴權自己立法

憲法法庭20日宣判死刑有條件合憲。(郭吉銓攝)

憲法法庭昨判決出爐,卻在17項條列式的主文中,增加了審理死刑制度外的流程,例如判死須一審及二審3名法官、三審5名法官一致同意,換句話說,只要有廢死法官在合議庭中,就無法判處兇殘殺人犯死刑,這樣的限制讓法界人士怒批,沒想過大法官權力可以這麼大,代替立法院自己立法!

死刑釋憲結果出爐,雖然是合憲性解釋,但37名死囚可暫免執行並有翻案的機會,讓許多網友氣急敗壞,紛紛上網痛罵大法官撈過界,干涉死刑執行及判死程序的立法,更有人開酸,「沒骨氣的大法官們,不幹不脆,要就直接判死刑違憲」。

由於司法院推動的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明文采取2/3特別多數決纔可以判處死刑,但並非一致同意,當時的立法是不要實質妨礙,或癱瘓刑事審判權之行使,而是爲了提高對於刑事被告生命權之程序保障,沒想到憲法法庭竟要求未來判死要法官全部同意。

目前殺人重罪案經起訴後,一律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但憲法法庭判決法官判死要一致決定,但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時,卻不用一致決就可以判死,更讓外界質疑,大法官憲法裁判的法理何在?是爲了實質廢死「搞陰」的嗎?

此外,男子湯景華2016年因官司打輸,跑到和他有爭執的翁姓男子住家騎樓縱火,對方6名家人被活活燒死,歷審4度判死,最高法院經「生死辯」後,認定湯是間接故意殺人,不是情節最重大犯罪,依「兩公約」不得處以死刑,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另李國輝縱火燒死9人,4度判死,後來改判無期徒刑定讞。網友也找出這些案例,質疑一次燒死6人或9人,都不是最嚴重的犯罪,目前37名死囚未來非常上訴後,重新獲得審理,難道會是最嚴重的犯罪判處死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