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點靈-男女朋友贈禮 須有公開示意

書名:賴芳玉愛情律師事務所作者:賴芳玉出版:知識流出版上市日期:2015/7/7

緯和娜相識不到半年便陷入熱戀,感情如膠似漆,很快就開始同居的日子。緯認爲兩人感情穩定後,便開始討論未來一輩子的事,娜撒嬌地向緯表示要以鑽石爲憑,才答應走向紅毯的另一端。

緯欣喜地買了價值數百萬元鑽石贈送摯愛的娜,並把自己的存款及提款卡都交給她保管,還每月固定支付高額生活費,竭盡所能地提供她優渥的生活,滿心歡喜地貢獻自己的真愛。

不久,娜在枕邊依然軟言甜語,但緯還是感受到她有所隱瞞,疑似另結新歡,內心忐忑的他開始查帳,竟然發現她不動聲色地從他帳戶中提領數百萬元,緯頓時心碎,要求她把存款歸位。

娜不允,認爲那是緯答應買屋給她的承諾,雙方爭執,因而分手,緯搬離愛窩,同時憤而向法院提出訴訟。表示他是因爲誤信雙方是以婚姻爲前提,纔會贈送鑽石給她,因此主張撤銷贈與,要求娜返還鑽石及遭盜領的存款;但法院認爲緯無法舉證當時有以結婚爲前提才贈與鑽石的意思,也無法證明存款是被盜領,所以駁回緯的所有請求。

記得榮格心理學說,談到男人潛意識中的女性性格,也就是,男人心目中都有一位自己所投射的女性形象,稱之爲「阿尼瑪」。

我發現很多男人的童年經驗,似乎會形塑自己的阿尼瑪,成年後投射到另一半,隨後透過親密關係或時間檢驗,才發現她從來就不是自己心目中的阿尼瑪,愛上的從來都不是別人,而是自己。

<律師小叮嚀>

●分手後可否索回定情禮物呢?基本上法律是「已送不回」,男女交往都會互贈禮物,如果是鑽石戒指、名牌皮包或是金錢等動產,只要禮物送到對方手中,就算將來分手了,也無法向對方請求返還。

●但既然是「已送不回」,在法律上必須符合詐欺、脅迫或錯誤、或對贈與人或其相關親屬有故意侵害等情形,纔可以撤銷贈與取回定情物。那女主角劈腿算故意侵害的情形?當然不算,因爲所指故意侵害的行爲,必須是符合「刑法的處罰」規定。

●若是遇到小開、富二代要贈房,就須注意「已送不回」的原則,儘快完成相關過戶手續。也曾發生房屋已過戶女方名下,但分手後男方說是借名登記請求女方返還(請注意,一旦被法院認定是借名登記,就得返還男方)。

●在交往過程中,建議大家若收到貴重禮物時,請對方寫張甜蜜的卡片,表示贈送該物以表明心意,或是讓對方大方、公開地對親友說:這是我送的房子!重點就是要證明房子確實是贈與,而不是其他法律關係。

(摘自本書第二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