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立宣示守軍法有無法律效力 法界看法分歧
爲使1年制義務役男入營後守軍法重紀律,國軍想出讓役男入營立即作出「軍人職責宣示」的動作。圖/國防部青年日報;來源/陸軍302旅提供
爲使1年制義務役男入營後守軍法重紀律,國軍想出讓役男入營立即作出「軍人職責宣示」的動作。有執業律師認爲,這項動作將使在軍中違法犯紀的役男具備「知法犯法」的背景;但也有律師主張,刑法本即約制民衆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軍方之舉恐僅爲「老闆的安慰劑」。
律師簡翊玹主張,宣示在法律上的效果,不會因未作此宣示筆致犯事被輕縱,但完成宣示後若違犯刑法,量刑時會有「知法犯法」的考量,這與違反義務的重大與否有關,即軍方已告知不得違法的義務,犯事役男不得以不知法律抗辯。
簡翊玹也說,宣示在法律上的效力雖顯得細緻,一般人可能會認爲只是形式,而國防部作此事,就好像行車超速違規遭罰鍰,國家目的不在處罰,而是示警不得違規,道路測速照相機前會有警示「前有測速照相」,示警不要超速。
但律師孫立虹認爲,宣示在法律上缺乏實質意義,陸海空軍刑法等法律實質存在,透過宣示不會加強法律規制,國軍此舉宣示意義大於法律意義,固然有要求役男須「說話算話,加重責任賦予」的道德約制,但刑罰與受法律管制範圍完全沒有改變,實務上法官也不會因犯事者曾被逼着宣示而影響量刑,因爲國民原即有知道法律的義務,實質上只是「老闆的安慰劑」的成分。
孫立虹指出,刑法第16條規定,民衆「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不知法者犯刑法仍須承擔罪責,就如同醫師考上執照者,也無所謂宣示或宣誓儀式,但仍受醫師法約制,有宣示、沒宣示者犯罪量刑不會差很多,何況役男宣示時也不是從陸海軍空軍刑法第一條宣示到最後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