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觀察】樓頂天台“生命通道”不可堵

當發生火災時,高層住宅樓頂天台是重要的逃生途徑。然而,當前很多高層住宅通向樓頂天台的安全出口處於鎖閉狀態,緊急情況下難以及時找到鑰匙開門,嚴重影響居民自救(據1月8日北京日報客戶端)。

在一些城市的高層住宅,一旦低樓層發生火災,居民無法向下避火,位於樓頂天台的安全出口就成爲逃生的關鍵。然而,現實中,這些出口卻並不通暢。有的被頂層居民隨意堆放雜物,有的門常年關閉,鑰匙管理混亂。發生緊急情況時,物業管理者無法第一時間找到鑰匙開門,逃生門形同虛設,居民不僅會失去逃生避險的機會,消防部門的救援難度也大大增加。

我國消防法第十六條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保障安全出口暢通。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逃生門是生命門,確保樓頂天台出口的門在緊急情況下能被及時打開,是保障居民避險自救的關鍵。由此,解決好天台“生命通道”的開啓問題,關乎百姓生命財產安全,至關重要。

打通樓頂天台“生命通道”,關鍵在於解決這扇門“何時開,由誰開”的問題。天台逃生出口的門不同於普通樓梯門,很多小區出於治安考慮,不能長期開啓。因此,理順天台安全出口的管理權責很重要。門能不能及時打開,關鍵在於拿鑰匙的人。《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指出,接受委託的高層住宅建築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等。由此,必須壓實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小區物業不僅需要建立逃生門鑰匙專人專管、24小時值班管理制度,還要切實提升相關管理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對公共區域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出口處於暢通狀態。將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納入物業的評價體系,對於未履行安全責任的相關人員、單位進行懲處。同時,居民也要提高消防安全意識,不在安全出口堆放雜物阻塞通道等是應有之責。

發生火災具有不可預料性,如果管鑰匙的人不在樓裡或者人在樓裡鑰匙不在身上,想要冒着火情把鑰匙送進樓裡,又會是一個難題。由此,除了專人管理鑰匙外,逃生者也應該有自主開啓逃生門的機會。可以通過對普通的防火門進行電磁化升級改造,加裝煙感探測器,或在逃生門旁設置備用鑰匙,使其能在緊急狀況下自動斷電開門或由逃生者強制開啓。此類逃生門改造工作,肯定需要一定的投入,但生命無價,這樣的投入是必要的,也是值得的,解決好了就能破解“人管門”的難題。因此,相關政府部門應該承擔起主管責任,幫助打通包括資金、技術、權責等各方面堵點。可適當參照老舊小區電梯改造工程,探索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資金補貼等方式,鼓勵、引導小區物業、業委會等參與安全出口改造資金籌措等工作。

破解“逃生門開啓”難題看似是小事,實則是關係百姓生命財產安全的民生大事,理應付諸更多關注和考量。關閉安全出口就是在關閉生存機會,“生命通道”不能堵,這應成爲全社會的共識。每個人都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只有繃緊生命安全的弦,保持高度的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共護“生命通道”暢通,才能共享安全、祥和的美好生活。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何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