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局查扣了一輛寶馬,卻無法啓動拍賣程序
去年下半年,執行局扣押了一輛寶馬五系車,放在院裡車庫裡。
由於車上貼有封條,剛開始大家以爲這輛車會像以往扣押的車一樣,很快啓動拍賣程序,然後像其他處置的豪車一樣,很快成交,車子被開走。
結果,寶馬車在車庫裡一放就是幾個月。時間久了,上面的封條脫落了,車身上蒙了厚厚一層灰,完全看不出“豪氣”來。
後來,院長髮現了這個情況,於是詢問執行局長。
局長問清楚情況後,彙報:這輛車扣押後,本來是準備處理的,但發現有障礙。
院長問:什麼障礙?
局長說:這輛車是申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我們的法官去現場查扣的,但是扣回來,才發現這輛車的車籍手續已經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而且還有抵押,抵押權人也經過訴訟後在另外的法院申請了執行,因此我們沒有處置權。
院長是執行局長出身,是懂執行程序的:那麼,我們去函抵押權法院,要麼請他們來將車拖走,他們處置後我們去參與分配,要麼他們的案子扣除抵押權債權後如果還有殘值,也可以建議他們將處置權移交我們,我們處置後扣除抵押權金額,剩餘部分移交我們執行啊。
局長說:問題就出在這裡,我們一開始也是這樣考慮的,因爲抵押權法院在外省,過來拖車很不方便,成本也高。但是抵押權法院不是首先查封法院,他們雖有優先權,但按照程序需要給首封法院去函,取得首先查封法院移交處置權的的函後,再來我們這裡拿車。但不知道爲什麼,這兩個法院目前還沒有協調好,所以我們只能等着,既不能處置,也不能放車。
院長聽明白了,說:但是也不能這樣一直耗下去啊,車放久了容易壞啊!
局長說:是啊,我們已經呈報省法院,希望他們出面協調,因爲這個涉及三個不同省法院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