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鄉探親一去不回 不滿她拋夫棄子!既然已無感情就斷了吧

返鄉探親卻是一去不回,不滿她拋夫棄子!既然已無感情就斷了吧,男子訴請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外籍女子歡歡(均化名)在2001年結婚,婚後歡歡來臺同住生活,並育有3子,也取得我國國籍。不料,前(2023)年歡歡返鄉探親後,卻一去不回、音訊全無。不滿雙方長期分居,歡歡也無意共營家庭生活,違背夫妻同居義務,彼此已無感情,婚姻關係難以維持,阿國憤而訴請判準離婚。

法院審理, 法官認,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爲構成判決離婚之原因,民法第1052條1項第5款定有明文,且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亦爲同法第1001條所明文。再者,如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拒絕與他方同居,或有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之資力,無正當理由而不支付者,即屬以惡意遺棄他方。

法官考量, 歡歡在2023年1月出境後,滯留海外至今,雙方長期分居,並且歡歡對阿國不聞不問。而歡歡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堪信阿國之主張爲實在。

法官審酌,歡歡並沒有不能與阿國同居的正當理由,在客觀上歡歡即有拒絕履行同居的事實,主觀上也有棄夫妻共同生活於不顧的意圖,此種惡意遺棄之事實,仍在繼續狀態中。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訴請判決離婚,即屬有據,應予淮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