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父母亡故,其宅基地和房屋拆遷利益如何分配?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詳情
(一)原告訴求
原告劉姬、劉林、劉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 判令依法分割 M 號宅院的拆遷款,劉鄭、餘歡分別向劉姬、劉林、劉言每人支付 1979007 元(計算方法:
- 區位補償價 1923480 元的四分之一即 480870 元;
- 提前搬家獎、工程配合獎、節約資源獎、搬家補助費、合理利用宅基地補助、節約裝修補助、預簽約率 85%一次性自主騰退獎、可認購安置面積補助、2019 年 1 月至簽約前臨時週轉費、臨時安置費,以上各項共計 1892550 元,四分之一爲 473137 元;
- 120 平方米的優惠購房指標,四分之一爲 30 平方米,每平方米市場價 3 萬元,共計 90 萬元;
- 村委會補助 25 萬元,四分之一爲 62500 元,以上共計 1979007 元);
2. 判令劉鄭、餘歡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被告辯稱
劉鄭、餘歡辯稱:不同意劉姬、劉林、劉言的訴訟請求。M 號院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是劉鄭,該宅基地確權給劉鄭已經得到了村委會及有關部門的認可,且在公示期間劉姬、劉林、劉言未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這就是對劉鄭、餘歡系 M 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認可,因此劉姬、劉林、劉言無權享受宅基地區位補償價。
劉鄭、餘歡是M 號院的被安置人口,劉姬、劉林、劉言均未在 M 號院居住生活過,也不是該院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且已在自己家庭戶中享受了拆遷安置人口待遇,不能再享有 M 號院的安置利益。生效判決確定劉姬、劉林、劉言享有 M 號院中三間房屋的使用權,故其只能享有房屋對應的重置成新價。
(三)法院查明事實
2013 年,劉姬、劉林、劉言起訴劉鄭、餘歡繼承糾紛一案,法院作出 N 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認定事實如下:
劉嘉與吳姓女子系夫妻關係,二人均系昌平區P 鎮 Q 村民,生育子女劉姬、劉言、劉鄭、劉林。
1962 年左右,劉嘉、吳姓女子在宅基地上建設三間土坯房。1977 年左右,在土坯房南側建設房屋四間,院落形成南北兩院。劉言結婚後即居住在南院四間房屋內,劉鄭與餘歡 1979 年 12 月結婚後即居住在北院土坯房內。
1983 年,北院的土坯房翻建,翻建成北房五間。1993 年,劉言、餘歡分別取得南院農村土地集體用地使用證(R 號院)及北院農村土地集體用地使用證(S 號院)。雙方均認可 1995 年拆遷之前南院有四間北房和一個過道蓋了一小間,東房三間,北院有北房五間。
1995 年,因馬路展寬,南北院的部分宅基地被徵用,南院的東房三間及北院北房東側三間被徵用,劉鄭在馬路以東另獲得宅基地一塊。原有房屋拆除後,北院又建設西房四間。2000 年,劉嘉、劉言分別與 Q 村委會簽訂《拆遷責任書》並獲得相應拆遷款,南北院均被拆除,並在馬路西取得兩塊宅基地。
雙方均認可一塊宅基地由劉言家庭使用,另一塊宅基地劉姬、劉林、劉言稱是以劉嘉的名義取得,劉鄭、餘歡稱是以劉鄭的名義取得,雙方均認可爭議的宅基地門牌號爲M 號。
原北院拆除後,該宅基地上建設北房四間,院東側、西側建廚房、廁所各一間、南房三間、過道一間以及北房後的庫房兩間,即雙方爭議房屋。劉嘉、吳姓女子繼續在爭議房屋及院落與劉鄭、餘歡共同居住。雙方均認可北房後的庫房兩間不在宅基地範圍內。
2007 年,吳姓女子死亡。2011 年 9 月 3 日,劉嘉簽寫《遺囑》一份,內容爲:“我叫劉嘉,是北京市昌平區 P 鎮 Q 村人,現年八十八歲,因爲我和老伴吳姓女子(在 2007 年已去世)房產二分七釐,有房屋 12 間,我想在我有生之年將房產給四個子女分清楚,已防後患。我死後我名下房產給四個兒女均分,特立此遺囑。”
2012 年 5 月 14 日,劉嘉死亡。劉嘉死亡後,劉鄭將該爭議的房頂拆除,在一層基礎上另建設二層房屋。另查,M 號宅基地無相關批示。經審理,法院認定,雙方爭議的宅基地(M 號宅基地)應爲以劉嘉名義取得,爭議的房屋應爲劉嘉、吳姓女子建設。劉嘉、吳姓女子死亡後,房屋應作爲遺產,由劉言、劉鄭、劉林、劉姬共同繼承。
故判決:
1. 位於北京市昌平區 P 鎮 Q 村 M 號院內一層房屋南房東側第一間由劉言使用;南房西側第一間由劉林使用;南房西側第二間由劉姬使用;
2. 位於北京市昌平區 P 鎮 Q 村 M 號院內一層房屋北房四間由劉鄭使用;
3. 位於北京市昌平區 P 鎮 Q 村 M 號院內一層房屋的廁所一間、廚房一間及過道由劉姬、劉林、劉言、劉鄭共同使用;
4. 駁回劉姬、劉林、劉言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021 年 5 月 22 日,騰退人(甲方)北京市昌平區 P 鎮 Q 村民委員會與被騰退人(乙方)劉鄭、服務公司 T 公司、實施主體 U 公司簽訂《昌平區 P 鎮 Q 村宅基地房屋自主騰退補償、安置協議》約定:
“甲方以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的方式對乙方進行騰退補償,被騰退房屋坐落於北京市昌平區 P 鎮 Q 村 M 號,宅基地面積爲 234 平方米,房屋建築面積爲 383.35 平方米。乙方家庭成員認定爲安置人口的共 2 人,分別是劉鄭、餘歡(拆借)。
乙方可獲得騰退補償、補助及獎勵總額爲3810280 元,其中包括:
(一)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款1923480 元。
(二)其他各項補助費及獎勵費共計1886800 元,分別包括:
1. 提前搬家獎 100000 元;
2. 工程配合獎 200000 元;
3. 節約資源獎 1500 元/平方米,計 351000 元;
4. 臨時安置費 1800 元/人/月,計 108000 元(1800 元×2 人×30 月);
5. 移機補助費(電話 235 元/部;有線 300 元/端;空調 400 元/臺;熱水器 300 元/臺);
6. 合理利用宅基地補助 2500 元/平方米,計 585000 元;
7. 節約裝修補助 1000 元/平方米,計 234000 元;
8. 預簽約率 85%一次性自主騰退獎 100000 元;
9. 可認購安置面積補助 900 元/平方米,計 108000 元;
10. 其他:2019 年 1 月至簽約前,臨時週轉費 100800 元。並特別約定:如在固定期限內整村簽約率達到 100%,另行給予被騰退人一次性自主騰退獎 100000 元。
關於騰退安置認購面積及購房款,約定:被騰退宅基地應安置人口2 人,可認購安置面積 80 平方米;每宗宅基地可認購安置面積 40 平方米;可認購安置面積合計 120 平方米。乙方按上述可認購面積自願選擇的安置房如下:
1. 共計選擇二套,總建築面積 130 平方米;
2. 一居室 50 平方米一套;二居室 80 平方米一套;
3. 安置房單價:應安置面積單價 5210 元/平方米;超標準安置面積單價 5510 元/平方米;
4. 暫估購房款合計 680300 元,其中包括:每宗宅基地房屋購買面積 40 平方米,計 208400 元;應安置人口可認購安置面積 80 平方米,計 416800 元;因戶型原因超出的面積約爲 10 平方米,計 55100 元;扣除安置房購房款後乙方的貨幣補償款爲 3129980 元。”
《昌平區P 鎮 Q 村宅基地自主騰退實施細則》載明:
“節約資源獎:登記檔案載明或經確認的宅基地內未建設二層以上(含二層)樓房,且宅基地外無未經審批或確認建設房屋及建築物的,可按照宅基地面積每平方米 1500 元,給予該宗宅基地的被騰退人節約資源獎;在預簽約期內簽約的村民,如自願放棄宅基地內地上物評估並交給搬遷人進行拆除的,可按宅基地面積每平方米 1500 元,給予該宗宅基地被騰退人節約資源獎。
合理利用宅基地補助:登記檔案載明或經確認的宅基地內未建設房屋形成空置土地,在預簽約期內簽約的村民,如自願放棄宅基地內地上物評估並交給搬遷人進行拆除的可視爲空置土地,按宅基地面積每平方米2500 元給予該宗宅基地的被騰退人合理利用宅基地補助;在預簽約期內簽約的村民,如自願放棄宅基地內地上物評估並交給搬遷人進行拆除的可視爲空置土地,按宅基地面積每平方米 2500 元給予該宗宅基地的被騰退人合理利用宅基地補助。
節約裝修補助:在騰退公告規定的騰退期限內簽訂《騰退補償補助安置協議》,合法房屋或經認定房屋的裝修及室內外附屬物,經評估後按宅基地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不足1000 元的,可按照每平方米 1000 元給予節約裝修補助;自願放棄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評估的也可按照每平方米 1000 元給予節約裝修補助。
安置面積補助:在騰退公告規定的騰退期限內簽訂《騰退補償補助安置協議》,可按照騰退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安置方式計算應給予的安置房面積,給予該宗宅基地的被騰退人每平方米900 元的安置面積補助。”
經詢問,劉鄭稱根據騰退政策,其選擇放棄房屋裝修及附屬物據實評估的補償,而相應獲得節約資源獎、合理利用宅基地補助及節約裝修補助等補償。劉鄭提交《騰退補償安置算賬單》,證明M 號院內地上物據實評估的重置成新價爲 534784 元。同時,劉鄭、餘歡稱尚未獲得預簽約率達到 100%的補償,但村委會已經支付了 12 萬元的按約定時間簽約的促籤獎勵及 3 萬元的提前交房獎勵。
另查,劉鄭爲非農業家庭戶,戶口於2021 年 4 月 8 日遷至昌平區 P 鎮 Q 村 M 號。餘歡系農業家庭戶,戶口登記在昌平區 P 鎮 Q 村 V 號,本次拆遷其將拆遷利益拆借至 M 號院內。劉鄭、餘歡實際領取了 M 號宅院的拆遷補償款項。M 號宅基地騰退認購的安置房尚未選房亦未交付。劉鄭、餘歡不要求對其內部每人享有的份額進行分割。
三、裁判結果
1. 劉鄭、餘歡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劉林、劉姬、劉言每人各項騰退補償、補助款共計 451472 元,即劉林、劉姬、劉言每人獲得 451472 元;
2. 駁回劉林、劉姬、劉言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據與核心問題
在拆遷補償款分配糾紛中,關鍵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事實情況,確定各方在拆遷補償中的權益範圍。在本案中,涉及到宅基地房屋拆遷,需考慮宅基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以及拆遷補償政策中各項補償、獎勵的分配原則。
(二)各項補償款的分配分析
1. 宅基地區位補償款
宅基地區位補償款是以拆遷發生時該宅基地共同使用人爲補償對象。根據生效判決確認的事實,M 號宅基地是以劉嘉名義取得,院內房屋作爲劉嘉夫婦的遺產進行了分割,劉林、劉姬、劉言、劉鄭、餘歡都通過繼承分得了房屋。依據房地一體的原則,各方均可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法院酌情按照各方當事人享有房屋佔地面積比例分配宅基地區位補償款,這種分配方式既符合法律規定,也考慮到了各方與宅基地及房屋的關係。
2. 其他各項補助費及獎勵費
- 提前搬家獎、工程配合獎、預簽約率 85%一次性自主騰退獎以及促籤獎勵和提前交房獎勵:這些獎勵都是給予該宗宅基地的被騰退人在約定期限內配合拆遷人簽約、交房的獎勵。由於 M 號院內有屬於劉林、劉姬、劉言的房屋,他們在拆遷過程中也對這些配合行爲有所貢獻,所以他們有權利獲得相應的補償。法院酌情按照各方當事人享有房屋佔地面積比例分配這些獎勵,是一種公平合理的方式,能平衡各方利益。
- 節約資源獎、合理利用宅基地補助及節約裝修補助:劉鄭作爲被騰退人簽訂補償協議時,爲了追求拆遷利益最大化,選擇了棄房方案,即放棄地上物的房屋重置成新價及裝飾附屬物補償,而根據騰退補償政策選擇獲得節約資源獎、合理利用宅基地補助及節約裝修補助。在分割這些獎勵時,考慮到獎勵給付的標準與房屋面積相關,法院酌情按照各方當事人享有的房屋面積比例確定劉林、劉姬、劉言享有的份額,這樣能合理反映各方在獲得這些獎勵中的貢獻。
3. 臨時安置費和臨時週轉費
臨時安置費、臨時週轉費均系給被安置人的補償。劉林、劉姬、劉言並非此次拆遷認定的被安置人口,他們要求分割這兩項費用缺乏依據,所以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4. 可認購安置面積補助
可認購安置面積補助是按照安置房面積每平方米900 元的方式計算。其中,劉鄭、餘歡享有 80 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獲得的相應補助應屬二人所有,劉林、劉姬、劉言要求分割這部分補助依據不足。對於每宗宅基地給予的 40 平方米安置面積對應的該項補助,法院酌情按照提前搬家獎、工程配合獎等分配方式予以分配,這是綜合考慮了整體拆遷補償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 回遷安置面積分割問題
雖安置房認購協議中確定了安置面積,但回遷安置房尚未建設,實際選房面積尚未確定,對於相應份額及折價目前無法確定,且雙方亦未能就安置面積折價款達成一致意見。因此,對於安置面積及相應的購房款暫不予處理,待相關條件明確後再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五、辦案心得
(一)深入理解法律與政策的融合
在處理這類涉及宅基地拆遷補償款分配的案件時,必須深入理解和融合運用相關法律和拆遷政策。不僅要熟悉繼承法、物權法等關於財產繼承和物權歸屬的法律規定,還要精通當地的拆遷補償政策,包括各種補償、獎勵的計算方式和發放對象等。只有將法律和政策緊密結合,才能準確分析各方的權益,爲當事人制定合理的訴訟策略。例如在本案中,依據房地一體原則和拆遷補償中對宅基地使用權人的認定政策,確定各方在宅基地區位補償款中的權益。
(二)證據收集與解讀的關鍵作用
全面收集和準確解讀證據是案件勝訴的關鍵。在本案中,從最初的繼承糾紛判決到拆遷補償協議、實施細則,再到各種獎勵、補助的相關證據,都對案件結果有着重要影響。對於每一份證據,都要深入分析其證明內容和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比如通過對生效繼承判決的解讀,確定各方對房屋的繼承份額,進而影響拆遷補償款的分配;通過對拆遷補償協議和實施細則的分析,明確各項補償、獎勵的性質和分配依據。同時,要善於發現證據之間的關聯,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增強自己主張的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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