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翻建父母宅基地,老人去世後遺產法律問題探討!房產律師解析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李建國與王秀蘭系夫妻,育有一子二女,分別爲長子李勇、長女李芳、次女李麗。李勇與張敏爲夫妻。李建國於2018年7月去世,王秀蘭於2018年9月去世。二老遺留位於北京市昌平區A號院和B號院多處房產。因遺產繼承問題,李芳、李麗將李勇、張敏訴至法院。

二、原告主張

李芳、李麗請求依法繼承並分割A號院及B號院房產,要求A號院後院二層樓房42間房屋歸其所有。

三、被告抗辯

李勇、張敏不同意原告訴求,稱A號院於2017年由其夫婦出資翻建,父母無收入且父親癱瘓,建房事務均由其二人經辦。A號院最初土房曾被售,後由李勇購回。同時指出A號院部分樓房不在宅基地範圍內且無審批手續。B號院於1993年由李勇父親申請,2012年由其夫婦出資翻建,父母曾表示房屋歸李勇,且二原告出嫁後有自己的宅基地和房屋。

四、法院查明事實

家庭關係與房產沿革:李建國、王秀蘭生前與李勇一家共同居住,李芳、李麗分別於1989年、1992年出嫁,二老生前未立遺囑。A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使用權人爲李建國,院內原有李建國夫婦建設的四間房屋,1994年被售,後經訴訟於2010年由李建國收回,執行款項由李勇通過張敏賬戶支付。2016 - 2018年,李勇、張敏出資在A號院建設多棟樓房及平房。B號院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使用權人也是李建國,1993年左右建設北房,2001年左右建設東西廂房和南房,2012年由李勇夫婦出資翻建。

房屋建設審批情況:李勇、張敏在A號院和B號院翻建、新建房屋均未經過相關部門規劃審批。

五、法院判決結果

北京市昌平區某村B號院宅基地範圍內的三層半樓房(南樓)由李勇、張敏共同使用。

北京市昌平區A號院宅基地範圍內的二層樓房(北樓)中一層西首第一間房屋歸李芳、李麗共同使用,該二層樓房的其他房屋由李勇、張敏共同使用。

六、案件分析

遺產認定與範圍: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李建國、王秀蘭生前未立遺囑,應按法定繼承。對於A號院,宅基地範圍外房屋由李勇、張敏所建,無證據表明二老有財產權益;宅基地範圍內房屋,雖部分由李勇、張敏出資翻建,但考慮房屋歷史演變,二老原有房屋被售又收回,且翻建使用了舊材料,故二老對翻建後的房屋仍享有財產權益。對於B號院,原有房屋爲家庭共有,翻建後宅基地範圍內房屋有二老財產權益轉化部分,屬於遺產;宅基地範圍外房屋無二老財產權益,不屬於遺產。

繼承分配考量因素:法院在分配遺產時,考慮到李勇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且其一家居住在B號院,爲方便居住生活、減少糾紛,將B號院內屬於二老的遺產權益判由李勇繼承,將李芳、李麗應繼承的B號院遺產權益調換至A號院。同時,綜合房屋建設和翻建演變、未分家且共同居住、房屋未審批等事實,對A號院房屋使用作出上述判決。

七、辦案心得

證據收集與梳理:在房產繼承案件中,要全面收集房產的歷史沿革證據,包括建設、買賣、翻建等相關合同、付款憑證、法院判決書等,以清晰呈現房產的權屬變化,爲確定遺產範圍提供堅實依據。

法律與情理結合:在辦案過程中,不僅要依據法律規定,還要考慮家庭關係、居住現狀等實際情況。如本案中,考慮到主要扶養義務的履行和方便居住生活等因素,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既能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又能減少後續糾紛。

應對未審批建築問題:對於未經過規劃審批的建築,要準確把握法律規定,明確其在遺產繼承中的處理方式。儘管未審批建築存在合法性瑕疵,但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其財產權益歸屬,爲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權益。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