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後,繼母房改房算遺產嗎?房產繼承律師深度剖析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在婚姻家庭糾紛裡,房產繼承往往是爭議的核心,今天我們來剖析一個典型案例,探究如何在這類複雜的案件中,運用法律智慧和訴訟策略,爲當事人爭取權益。

一、原告主張

林浩宇和林浩軒作爲林宇鵬與前妻的婚生子,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訴求。他們希望依法繼承並分割登記在被告蘇瑤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區S號房屋,要求蘇瑤分別向他們支付該房屋六分之一份額的折價款。同時,二原告還要求蘇瑤支付對應份額的房屋使用費,並主張本案的訴訟費和評估費由蘇瑤承擔。

他們的理由是,涉案房屋購置於林宇鵬與蘇瑤的婚姻存續期,按優惠價成本價購買,購房時使用了雙方工齡,雖登記在蘇瑤名下,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林宇鵬去世時未留遺囑,理應按法定繼承處理。然而,林宇鵬離世已超9年,蘇瑤一直未解決房屋繼承問題,儘管此前協商時蘇瑤表示可以賣房分割,卻始終未確定具體時間,無奈之下二原告選擇起訴。

二、被告抗辯

蘇瑤對家庭親屬關係及相關人員死亡情況予以認可。她與前夫於1988年離婚,孩子朱悅由前夫撫養。但她完全不同意二原告的訴訟請求,堅稱涉案房屋是她的個人財產。

蘇瑤提出,涉案房屋屬於“房改房”,其權屬應綜合家庭實際情況、購買資格、出資情況等因素判定。林宇鵬在1995年5月左右與前妻訴訟離婚,以放棄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爲條件。同年8月3日,林宇鵬與蘇瑤結婚,婚後兩人借住在蘇瑤母親家,林宇鵬退休後無個人財產,退休金僅夠維持個人生活。涉案房屋是蘇瑤以個人名義與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以個人財產支付了48688.8元購房款及2萬元房源費後取得產權。

此外,蘇瑤強調林宇鵬的工齡並非她取得購房資格的必要條件,她是依據單位住房分配方案獲得購房資格,該方案規定購房資格爲單位正式職工,且需工作滿三年並具有本市戶口,她對是否使用林宇鵬工齡優惠購房有選擇權,林宇鵬的工齡不能直接創設物權。

蘇瑤還指責二原告未履行贍養義務,不符合繼承條件。2005年林宇鵬確診腦梗,生活不能自理,生活極其困難,患病期間二原告從未給予經濟上的幫助,治療費及生活費均由她一人承擔,二原告在感情和精神上也未給予慰藉。她表示若法院認定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因房屋是她唯一住處,她要求獲得房屋所有權,但沒有能力支付折價款,且二原告未實際履行贍養義務,不應繼承。同時,她不認可原告主張的房屋使用費計算方式,認爲毫無依據。

三、法院查明事實

1.人物關係:林宇鵬與蘇瑤於1995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爲再婚且婚後未生育子女。林宇鵬與前妻育有林浩宇和林浩軒,蘇瑤與前夫所生子女離婚時由前夫撫養,隨前夫共同生活。林宇鵬於2013年1月死亡。

2.房屋情況:2000年,蘇瑤與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成本價購買涉案房屋並於同年登記至自己名下。蘇瑤認爲這是單位福利分房,非本單位職工無分房資格,購買時林宇鵬已退休,購房款由她個人財產支付;林浩宇、林浩軒則認爲房屋在林宇鵬與蘇瑤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蘇瑤無證據證明購房款來源,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3.贍養爭議:蘇瑤稱林宇鵬2005年確診腦梗後多次反覆,生活困難,直至2013年去世一直臥牀,生活不能自理,全由她一人照顧,二原告從未給予經濟幫助,也未關心病情;林浩宇、林浩軒則表示他們未與林宇鵬一起生活,林宇鵬結婚後一直和蘇瑤生活,後期只是走路不方便,之後去了養老院,若蘇瑤認爲他們未盡贍養義務,應舉證證明。

4.繼承訴求分歧:關於涉案房屋繼承,林浩宇、林浩軒認爲房屋每平方米10萬元,要求獲得房屋折價款;蘇瑤要求獲得房屋所有權,但表示無力支付房屋折價款。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定被告蘇瑤名下位於北京市西城區S號房屋中屬於林宇鵬的1/2份額,由原告林浩宇、原告林浩軒、被告蘇瑤共同繼承。其中,林浩宇、林浩軒各繼承3/10,蘇瑤繼承2/5。繼承後,林浩宇、林浩軒各佔該房屋3/20份額,蘇瑤佔該房屋7/10份額。

五、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的法律認定

依據《民法典》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特殊約定外,一般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涉案房屋購置於林宇鵬與蘇瑤婚姻存續期,即便它是蘇瑤單位的福利分房,且蘇瑤主張用個人財產支付購房款,但她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這一點。所以,從法律層面看,該房屋應被認定爲林宇鵬與蘇瑤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各佔1/2份額。

(二)繼承規則的準確適用

由於林宇鵬去世時未留下有效遺囑,根據《民法典》繼承編規定,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林宇鵬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蘇瑤、子女林浩宇和林浩軒。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份額一般應均等,但法律也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在本案中,林宇鵬與蘇瑤婚後一直共同生活,蘇瑤在林宇鵬患病期間承擔了主要照顧義務,法院綜合這些因素,酌情對蘇瑤予以多分。

(三)繼承方式的合理抉擇

林浩宇、林浩軒主張取得房屋折價款,但蘇瑤明確表示無力支付。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依據實際情況,依法對涉案房屋按份額進行繼承。這一判決既遵循了法律規定,又充分考慮了當事人的實際履行能力,確保了遺產繼承的公平合理,避免因無法執行而導致糾紛無法解決。

(四)房屋使用費爭議的處理原則

林浩宇、林浩軒主張的房屋使用費,並不屬於繼承糾紛案件的審理範圍。因爲房屋使用費涉及到房屋使用和佔有等不同的法律關係,與繼承糾紛的核心問題不同。在雙方未就房屋使用費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不予處理,告知當事人可另行主張,這符合法律程序和司法實踐的要求。

六、辦案心得

(一)精準把握法律條文與證據要點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對法律條文的精準理解和運用至關重要。比如在認定房屋權屬時,要全面考慮婚姻關係、購房時間、出資情況等因素,準確適用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規則。同時,證據是案件的關鍵,要引導當事人積極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

(二)制定靈活有效的庭審策略

庭審前,要充分預測對方可能提出的抗辯觀點,並制定相應的應對策略。例如,在本案中,提前預估蘇瑤可能對房屋權屬、贍養義務等方面提出的抗辯,準備好有力的反駁證據和法律依據。在庭審過程中,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和當事人訴求,靈活調整訴訟策略。當發現蘇瑤無力支付房屋折價款時,適時調整對繼承方式的主張,從爭取房屋折價款轉變爲按份額繼承房屋,以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