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未辦房產證先贈房,離世後繼承人起紛爭,律師解難題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例背景

王雪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位於北京市房山區的一處房屋歸其所有,並要求五被告協助將該房屋登記至其名下。

二、當事人信息

1. 原告:王雪。

2. 被告:王航、劉丹、王濤、王志、王芳。

三、原告訴稱

王雪訴稱:王鬆和吳英系夫妻關係,共育有五個子女,即長子王航、次子王志、三子王亮、長女王雪、次女王芳。王亮於2014 年 9 月去世,王濤是王亮的兒子,劉丹是王亮的妻子。母親吳英於 2016 年 3 月 7 日去世,父親王鬆於 2018 年 3 月 27 日去世。2012 年 3 月 4 日,父親王鬆和母親吳英簽署贈與合同,將其拆遷所得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以及相關權益一併贈與原告,自願將其名下的所有財產及房產一併贈與原告,其他人無權干涉。後因房屋歸屬問題產生爭議,原告曾以贈與合同糾紛爲由訴訟至房山法院,法院判決贈與合同有效。現案涉房屋滿足辦理產權登記的條件,故提起本次民事訴訟,請求判令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歸原告所有,五被告協助將該房屋登記至原告名下,並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四、被告辯稱

王航辯稱:不同意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產權證,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劉丹、王濤共同辯稱:不認可贈與這件事,同意王航的答辯意見,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五、法院查明

王鬆和吳英系夫妻關係,婚育五個子女,即長子王航、次子王志、三子王亮、長女王雪、次女王芳。吳英於2016 年 3 月 7 日死亡,王鬆於 2018 年 3 月 27 日死亡。王亮和劉丹系夫妻關係,王濤系二人之子,王亮於 2014 年 9 月死亡。

2012 年 3 月 4 日,吳英、王鬆將擬拆遷所得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贈與王雪,爲此雙方簽訂了贈與證明。吳英、王鬆兩位老人相繼去世後,吳英、王鬆的繼承人之間因該房屋的權益產生爭議,王雪曾以所有權確認糾紛案由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爲:1. 判令吳英、王鬆與王雪於 2012 年 3 月 4 日簽署的贈與合同有效;2. 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歸王雪所有;3.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該判決認爲部分認定:1. 王鬆、吳英與王雪之間就案涉一號房屋存在贈與合意;2. 王雪履行了養老送終的附隨義務;3. 王鬆、吳英在世時已將房屋交付給王雪,贈與合同有效成立;4. 一號房屋尚無產權證,據此判決:“一、確認王鬆、吳英與王雪於 2012 年 3 月 4 日所簽署的贈與合同有效。二、駁回了王雪的其他訴訟請求。”

現王雪以案涉一號房屋已具備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條件爲由提起本案訴訟。經向房山區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調查覈實,案涉房屋登記爲房山區一號。

六、裁判結果

1. 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歸王雪所有。

2. 王航、王志、王濤、劉丹、王芳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協助將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登記至王雪名下。

3. 駁回王雪的其他訴訟請求。

七、房產律師點評

業已生效的民事判決確認王鬆、吳英與王雪就案涉一號房屋的贈與事宜於2012 年 3 月 4 日簽訂的贈與合同有效。在該合同履行過程中,王鬆、吳英交付了房屋,王雪履行了養老送終義務,故依贈與合同,王雪取得了一號房屋的權益。王雪請求判決案涉一號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現案涉房屋已符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條件,王鬆、吳英的其他繼承人基於承繼關係有義務協助王雪辦理案涉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故王雪要求王航、王志、王濤、劉丹、王芳協助將房屋登記過戶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法院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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