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購房未辦產權證部分子女要求遺產繼承,法院支持嗎?律師解析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例詳情

(一)原告訴稱

原告林某文、林某傑、林某濤、林某奎、林某賢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 判令雙方按份等額繼承被繼承人林某霖名下的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

2. 判令林某明支付的購房款 732998 元,由各繼承人等額承擔;

3. 判令自裁決生效時起,林某明按照租金標準向林某文、林某傑、林某濤、林某奎、林某賢支付房屋使用費用;

4. 本案訴訟費由林某明承擔。

事實與理由:雙方均爲林某霖、宋某珍夫婦親生子女。宋某珍於2007 年去世;2008 年,被繼承人林某霖獲得單位職工集資住房購房資格,但因重病不便前往單位辦理購房手續,就表示由全體子女集資爲其購房,身後全體享有此受益。並向林某明出具了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林某明簽署了購房合同,該購房合同中所購房屋爲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

2009 年交房後,被繼承人林某霖於 2010 年 2 月 5 日住進該涉訴房屋至同年 2 月 23 日搬回醫院至同年病逝,未留遺囑。2010 年 10 月林某明遷入了涉訴房屋並居住至今,林某明聲稱會給其他人適當補償,但從未兌現,也未再提。直至 2014 年經被繼承人原單位房管部門通知,要求被繼承人子女提交遺產繼承協議,以便辦理涉訴房屋產權證。就此開始發生對於補償款數額及林某明前期先行支付購房款如何結算的爭議。

多年來雙方因此事多次、長時間郵件、電話溝通,並於2015 年 7 月聘請律師向全體合法繼承人出具了對該房繼承問題的相關法律意見,但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二)被告辯稱

林某微、林某明、林某霞辯稱,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目前還沒有房產證。房屋的全部購房款都是林某明一個人出資,借父親的名義購買的。合同是林某明代林某霖籤的,裝修是林某明出資。房屋一直由林某明居住使用。購房時全家人曾達成一致,林某明拿出22 萬元給大家分一下,房屋由林某明所有,涉案房屋不屬於遺產,屬於林某明借林某霖名義借名買房。涉案房屋所在小區的原房屋出賣人 G 公司由於改制,現在已經不存在了。由於出賣人的變化,涉案房屋大產權沒有變更,涉案房屋在房管部門未登記任何林某霖的相關材料,現在無法辦理產權證。

(三)法院查明

林某霖系原G 公司退休職工,與宋某珍系夫妻關係,雙方共育有子女 9 名。即長女林某文,長子孫某傑,次女林某明,三女林某濤,次子孫某奎,四女林某玲,五女林某霞,三子孫某賢,六女林某微。宋某珍於 2007 年 2 月 12 日去世。2008 年 12 月 9 日,林某霖出具委託書,委託林某明與 G 公司簽訂《職工住宅買賣合同》,購買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產。該房出賣人爲 G 公司,買受人爲林某霖,由林某明支付全部房款 732998 元,並由林某明出資裝修居住使用至今,房屋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2010 年 5 月 22 日林某霖去世,未留有遺囑。

由北京市海淀區房屋管理局出具房屋所有權證,登記時間:2010 - 11 - 08,房屋性質:經濟適用房,房屋所有權人:G 公司,共有情況:單獨所有。

本案審理中,林某玲聲明書明確放棄本案涉案房屋的繼承權。對於林某明所支付的購房款的性質問題,林某文、林某傑、林某濤、林某奎、林某賢所述該款屬於林某明對林某霖的債權;林某微、林某明、林某霞所述該款系林某明借林某霖名義,借名買房的購房款。

二、裁判結果

駁回林某文、林某傑、林某濤、林某奎、林某賢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房產律師辦案心得

(一)物權登記的重要性

在這起房產糾紛案件中,物權登記的法律規定起到了關鍵作用。根據我國法律,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在本案中,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產登記於G 公司名下,這就明確了該不動產的物權歸屬於 G 公司。儘管林某霖與 G 公司簽訂了《職工住宅買賣合同》,但由於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物權並未發生轉讓。

這提醒我們,在房產交易中,物權登記是確定房屋所有權的法定程序。無論當事人之間存在何種約定或實際出資情況,如果沒有完成物權登記,都不能直接認定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作爲律師,我們要向當事人充分解釋物權登記的重要性,避免因忽視登記而引發的糾紛。

(二)遺產範圍的明確

遺產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在本案中,林某霖去世時,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產並未登記在他名下,且購房款實際支付人爲林某明。這就導致該房屋在法律上不能被認定爲林某霖的遺產。

在處理繼承糾紛時,明確遺產的範圍是至關重要的。律師需要仔細審查相關證據,確定哪些財產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哪些不屬於。對於存在爭議的財產,要依據法律規定和事實情況進行準確判斷。在本案中,雖然林某文等原告主張繼承該房屋,但由於房屋產權不明,且不符合遺產的法定條件,其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

(三)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

本案中,被告林某明等主張是借名買房。借名買房是一種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的行爲。在借名買房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雖然支付了購房款並實際居住使用房屋,但如果不能證明借名買房的事實,或者房屋登記人否認借名買房的約定,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房屋所有權無法得到保障的風險。

作爲律師,我們要提醒當事人借名買房的風險,並在必要時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證明借名買房的事實。同時,對於借名買房的協議,要確保其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因協議無效而導致的法律糾紛。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