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律師分析:男方遺囑分配房屋引繼子女起訴,法院裁決關鍵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財產傳承與分配的複雜情境下,常常會因各種因素引發糾紛。本案便是一起圍繞房屋繼承與歸屬問題展開的典型案例。原告林曉峰與被告蘇悅、李雅琴、李詩涵之間的矛盾,深刻反映了家庭財產糾紛中的諸多關鍵問題。
林曉峰作爲林宇和李婉清的獨子,在家庭財產分配中,對涉及父母及繼母相關房產的處置有着強烈訴求。李婉清早逝後,家庭財產的潛在分配格局本就處於微妙狀態。而林宇後續與蘇悅的婚姻關係,以及房產的一系列變更操作,進一步加劇了矛盾的產生。
涉案的北京市石景山區A號房屋,其購置歷史跨越了林宇與李婉清的婚姻存續期,且購房過程中涉及二人的工齡折算,這一背景使得該房屋的權屬從一開始就具備了複雜屬性。此後,林宇在李婉清去世後與蘇悅再婚,又對A號房屋進行了補交標改成價款以及過戶等操作,這些行爲無疑爲後續的糾紛埋下了伏筆。
至於內蒙古的Y號房屋,雖然登記在蘇悅和林宇名下,但蘇悅提出的借名買房主張,以及該房屋涉及的出資、貸款償還等情況,同樣使得其權屬認定成爲本案的爭議焦點之一。在這樣的背景下,各方基於自身利益訴求,對簿公堂,試圖通過法律途徑明晰房屋的繼承與歸屬問題。
二、案件詳情
(一)原告主張
原告林曉峰請求判令北京市石景山區A號房屋由其繼承所有,並要求被告給付蘇悅和林宇在內蒙古購買房產價值一半的折價款 。林曉峰稱涉案的A號房屋屬於林宇與李婉清的夫妻共同財產,林宇於2020年將該房屋轉移至蘇悅名下,現被告據爲己有,損害其權益。
(二)被告抗辯
蘇悅稱涉案A號房屋屬於林宇、李婉清和自己三人共同所有,其中林宇和李婉清共同擁有94%份額,自己與林宇共同享有6%份額,林宇爲籌集醫療費用將房屋過戶給自己,且林宇留有自書遺囑,指定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額由自己繼承。同時主張位於內蒙的Y號房屋雖登記在她和林宇名下,但系其父親蘇建國、妹妹蘇瑤出資購買,屬於借名買房,且房屋處於抵押狀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李雅琴、李詩涵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將A號房屋以及李婉清其他遺產中自己繼承的份額無償贈與林曉峰。
(三)法院查明事實
1.人物關係:林宇與李婉清系原配夫妻,育有一子林曉峰。李婉清於2006年12月死亡,其父母李父、李母分別於2007年11月21日、2018年8月8日死亡,另有二女李雅琴、李詩涵 。2007年11月27日,林宇與蘇悅再婚,婚後未育子女,蘇悅再婚前子女未隨二人共同生活。2021年3月7日林宇死亡,林宇之父母均先於其死亡。
2.房屋情況
- A號房屋:1998年6月林宇以標準價購買該房屋,價款折算其工齡22年,李婉清工齡20年,2002年4月登記於林宇名下,2017年6月林宇支付成本價購房差價。2020年10月26日,林宇將房屋過戶至蘇悅名下。蘇悅稱過戶是爲方便售房籌集林宇醫療費用。庭審中,蘇悅提交2020年11月13日林宇自書遺囑,指定其在A號房屋中的份額由蘇悅繼承。林曉峰不認可遺囑真實性,認爲林宇當時因病喪失訂立遺囑能力,並提交就診記錄等證據,申請林浩出庭作證。蘇悅提出筆跡鑑定申請,鑑定結果爲遺囑上“林宇”字跡與樣本一致。林曉峰認可以上鑑定意見,但稱遺囑中李婉清去世時間書寫錯誤,認爲林宇系受脅迫書寫。
- Y號房屋:2011年8月27日,蘇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該房屋,約定首付款155608元,公積金貸款180000元。2015年7月23日,房屋登記於蘇悅、林宇名下,爲共同共有。庭審中雙方協商該房屋現價值410000元,蘇悅主張系借名買房,並提交妹妹轉賬記錄,但未提交借名合意證據。
三、裁判結果
1.北京市石景山區A號房屋由蘇悅、林曉峰繼承所有,蘇悅佔三百分之二百零六所有權份額,林曉峰佔三百分之九十四所有權份額,雙方15日內互相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2. A號房屋由蘇悅居住使用。
3. Y號房屋歸蘇悅所有,蘇悅15日內支付林曉峰房屋折價補償款84987元,剩餘貸款由蘇悅負責償還。
四、案件分析
(一)A號房屋性質認定及繼承分配
1.夫妻共同財產認定:A號房屋購房合同簽訂及標準價購房款支付均在林宇、李婉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且折算了二人工齡,依據相關法律及司法實踐,該房屋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後期林宇、蘇悅共同補交了房屋標改成價款,但根據一物一權原則,此行爲不改變房屋原本系林宇、李婉清共同財產的性質 。不過,因標改成價款支付於李婉清死亡後,標改成後取得的6%的房屋份額應作爲林宇遺產進行處理。
2.李婉清遺產繼承:李婉清生前未留遺囑,其在A號房屋中享有的47%所有權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在其繼承人李母、林宇、林曉峰之間平均分割。後李母去世,其所繼承份額發生轉繼承,由李雅琴、李詩涵及林曉峰繼承。李雅琴、李詩涵將應繼承份額贈與林曉峰,故林宇繼承李婉清遺產中三分之一的所有權份額,即取得該房屋三百分之四十七的所有權份額;林曉峰繼承其中三分之二的所有權份額,即取得該房屋三百分之九十四的所有權份額。
3.林宇遺產繼承:林宇所留遺囑經鑑定爲真實有效,其在A號房屋中所佔三百分之二百零六的所有權份額應由蘇悅繼承。法院結合房屋實際情況、居住現狀及雙方所佔份額,判定A號房屋由蘇悅居住使用。
(二)Y號房屋認定及處理
蘇悅主張Y號房屋系借名買房,但未提交初步證據證明林宇與案外人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意,法院不予採納。根據購房情況,該房屋應認定爲蘇悅與林宇的共同財產,其中一半所有權份額作爲林宇遺產進行處理。法院綜合考慮房屋現價值、增值情況及剩餘未清償貸款等因素,酌情確定由蘇悅支付林曉峰折價補償款。
五、勝訴辦案心得
1.證據收集與整理: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充分收集和整理證據至關重要。對於遺囑真實性的爭議,通過申請筆跡鑑定,獲取了有力證據支持我方觀點。同時,對於房屋購買、出資等關鍵事實,需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關聯性。
2.法律適用與論證:準確把握和運用相關法律條文,如在房屋性質認定上依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房及工齡折算等因素,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在遺產繼承分配上,嚴格按照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規定進行分析論證,清晰闡述各方應得份額。
3.庭審策略與應對:面對對方提出的各種抗辯觀點,如借名買房等主張,需提前做好充分準備,通過反駁對方證據不足等方式,有效維護我方當事人權益。在庭審過程中,要善於把握法官關注點,清晰闡述案件事實和法律依據,提高勝訴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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