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律師:戀愛期間購房分割糾紛中,法院支持分割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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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戀愛期間的財產糾紛,常因情感與利益的交織變得極爲複雜。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在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房,後因感情破裂,圍繞購房款返還問題產生爭議。此類案件不僅涉及財產的認定與分割,還需綜合考量戀愛關係中的特殊因素,這對律師精準把握法律適用、合理運用證據以及制定有效的訴訟策略提出了較高要求。

二、案件詳情

(一)人物關係梳理

原告爲蘇某宇,與被告葉某悅在婚戀網站相識並確定戀愛關係。在購房過程中,案外人鄭某強爲房屋出售方,XX 銀行爲貸款發放機構,北京 XX 公司爲房屋價值評估機構 。

(二)案件相關背景

2018 年 7 月,蘇某宇與葉某悅在婚戀網站相識,次月確定戀愛關係。2018 年 11 月初,雙方打算共同買房,後以葉某悅名義與鄭某強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購買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2019 年 3 月二人舉辦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9 年 5 月,雙方因感情問題分手,隨後在購房款返還問題上產生糾紛 。

(三)案件核心事實

原告的主張與證據:蘇某宇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葉某悅返還購房款452 萬元、購房契稅 7.0055 萬元以及其支付的貸款 7.2 萬元 。其主張的事實依據爲:雙方戀愛期間決定以葉某悅名義共同出資購房,蘇某宇通過銀行轉賬、現金支付等方式支付了購房款、契稅及部分貸款 。蘇某宇提交了銀行流水,顯示其在 2018 年 12 月 8 日至 2019 年 1 月 3 日期間,向葉某悅轉賬多筆款項用於購房,還於 2018 年 12 月 5 日向鄭某強支付定金 20 萬元,2018 年 12 月 26 日交納契稅 7.0055 萬元,並向鄭某強支付現金 17 萬元 。此外,蘇某宇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以證明雙方在 2018 年 11 月 30 日至 12 月 19 日期間討論購房及資金事宜,不存在贈與購房款的情形 。

被告的主張與證據:葉某悅不同意蘇某宇的全部訴訟請求,認爲蘇某宇將生活支出及贈與款項虛假關聯爲購房出資。她指出,如2018 年 9 月 4 日的 5 萬元、2019 年 1 月 3 日的 2 萬元等多筆款項,用於生活支出或其他用途,屬於贈與,無需返還 。葉某悅提交了銀行流水,證明自己在購房過程中也有出資 。同時,她提交了購物、消費憑證,顯示在二人交往期間,自己承擔共同開支近 3 萬元,包括酒店住宿、婚禮支出等 。此外,葉某悅還提交了微信、短信聊天記錄以及錄音材料,試圖證明購房款系贈與,且蘇某宇對分手負有主要責任 。

法院查明事實: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於2018 年 7 月相識,8 月底確定戀愛關係,2019 年 3 月 舉辦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2019 年 5 月分手 。2018 年 12 月 5 日,葉某悅與鄭某強簽署《二手房買賣定金協議書》,8 日簽訂《二手房產買賣合同》,約定購買一號房屋,總價款818 萬元 。蘇某宇和葉某悅在購房過程中均有出資,2018 年 12 月 26 日,該房屋產權證登記於葉某悅名下 。2019 年 2 月 20 日,葉某悅與 XX 銀行簽署《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貸款 280 萬元 。經評估,2020 年 11 月 6 日,一號房屋市場價值爲789.65 萬元 。

三、法律爭議焦點

款項性質問題:蘇某宇支付的款項是購房出資還是贈與。

房屋歸屬及折價款問題:一號房屋的所有權歸屬,以及若歸葉某悅所有,應向蘇某宇支付的折價款數額。

四、法律依據闡釋

財產認定相關法律:根據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在本案中,雙方雖未結婚,但形成同居關係,購房行爲發生於同居期間,需依據該規定認定房屋及款項性質。

公平原則相關法律: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確定房屋折價款時,需綜合考慮各方出資、房屋價值、過錯情況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進行判決。

舉證責任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對於款項性質、出資情況等主張,均需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五、案件裁決結果

房屋歸屬判決:法院判決一號房屋歸葉某悅所有。這一判決考慮到房屋以葉某悅名義貸款,且葉某悅主張要房,同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作出。

折價款判決:葉某悅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蘇某宇支付折價款390 萬元。法院在綜合考慮購買房屋時的成本價、房屋現值、照顧無過錯方、保護婦女權益、蘇某宇出資、貸款償還等情形後,酌情確定了折價款金額 。

六、辦案心得

(一)代理原告蘇某宇視角

證據收集與整理:全面收集與購房出資相關的證據。重點梳理銀行流水,精確標註每筆轉賬的時間、金額及用途,與購房流程緊密關聯,突出款項用於購房的目的。對於微信聊天記錄,篩選出涉及購房討論、資金安排的關鍵內容,進行截圖、保存,並按照時間順序整理,以清晰展示雙方共同購房的合意。此外,收集與現金支付相關的證據,如收據、證人證言等,確保證據的完整性。

法律策略制定:圍繞財產認定和公平原則制定法律策略。強調雙方在戀愛期間以結婚爲目的共同購房,雖房屋登記在葉某悅名下,但蘇某宇有出資行爲,應認定爲共同財產。針對葉某悅提出的贈與主張,依據法律規定,指出贈與需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蘇某宇有贈與購房款的意圖。在確定折價款時,結合房屋市場價值、蘇某宇的出資比例以及葉某悅的貸款情況,運用公平原則進行合理計算。

庭審應對技巧:庭審中,有條理地陳述案件事實和訴訟請求。在舉證環節,按照證據的重要性和關聯性,依次展示證據,詳細說明每份證據的證明目的。對於葉某悅的反駁觀點,冷靜分析,運用法律條文和事實依據進行有力迴應。例如,針對葉某悅提出的款項系贈與的說法,通過展示微信聊天記錄中關於購房資金的討論,強調雙方的購房合意,而非贈與關係。

七、案件啓示

戀愛期間財產規劃的重要性:戀愛雙方在涉及重大財產事項,如購房時,應提前做好規劃,明確出資方式、產權歸屬等問題,並簽訂書面協議。這可以有效避免因感情變化導致的財產糾紛,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本案中,若蘇某宇和葉某悅在購房前簽訂了明確的協議,或許能夠避免後續的訴訟紛爭。

證據留存意識的培養:無論是戀愛期間還是日常生活中,都應具備強烈的證據留存意識。在涉及財產交易、資金往來時,及時保存相關的憑證、聊天記錄等證據,以便在可能出現的糾紛中能夠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張。本案中,原的證據對案件的走向起到了關鍵作用,充分說明了證據留存的重要性。

法律知識普及的必要性:公衆應加強對婚姻、財產等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瞭解自己在不同情況下的權利和義務。在面對戀愛期間的財產問題時,能夠依據法律規定做出合理的決策,避免因法律知識匱乏而陷入不利境地。同時,法律知識的普及也有助於減少糾紛的發生,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