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房產糾紛律師解析離婚後女方分割婚內男方父母出資房的要點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李女士與王強原系夫妻,於2017 年 10 月 23 日協議離婚。在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 2013 年 8 月 9 日,他們以共同買受人的身份與案外人北 H 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限價商品住房),購置了大興區 S 室房屋。該房屋總價款爲 484,330 元,且受到限價房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限制。2016 年 8 月 21 日,房屋取得不動產權登記證書,登記權利人爲王強、李女士,共有情況爲共同共有,權利性質爲限價商品住房。然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該房屋的分割未作任何約定,由此引發後續糾紛。

二、原告訴求

判決大興區S 室歸被告王強所有。

被告王強向原告李女士支付折價款1,020,000 元。

訴訟費、鑑定費由被告王強承擔。

三、被告答辯

王強:不同意李女士的訴訟請求,稱離婚協議中表明無共同財產。涉案房屋由其父母王明、張女士購買,二老一直居住在此,且第三人主張房屋所有權,因此應駁回李女士的全部訴求。還指出李女士曾參加家庭會議,同意涉案房產歸父母所有,父母可終身居住。

王明、張女士:涉案房屋是他們在2013 年借用王強名字全款購買,有支付憑證爲證,且已長期居住 9 年,有居委會長期居住證明。曾召開家庭會議並制訂家庭房屋居住使用、分配權協議,明確房屋歸二老所有,用於長期居住養老直至百年。鑑於原被告離婚協議寫明財產無分割,請求法院駁回李女士的訴訟請求,並判令該房屋歸自己所有且過戶至二人名下,同時要求原、被告承擔訴訟費。

四、法院查明

家庭關係與離婚情況:王明、張女士系王強父母。王強與李女士於2017 年登記離婚,離婚協議在子女撫養方面達成一致,財產分割標註爲 “無”,債務也標註爲 “無”。

房屋購置與產權登記:2013 年 8 月 9 日,李女士、王強與北 H 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 S 室房屋。2016 年 8 月 21 日,房屋取得不動產權登記證書,登記爲王強、李女士共同共有,權利性質爲限價商品住房。

購房款來源:雙方均認可購房款由王明、張女士全款出資。

家庭協議及相關爭議:王明、張女士提交了2014 年 4 月 12 日簽訂的 “父母購置樓房居住使用方案”,但李女士未在該方案上簽字,且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王明、張女士申請證人王偉、趙女士出庭作證,欲證明李女士對該方案知情且同意,然而李女士認爲證人與第三人存在親屬利害關係,且證人對家庭會議時間陳述不一致,不認可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房屋價值評估:經李女士申請,對房屋進行評估,認定S 室房屋市場價值爲 2,040,000 元。同時,該評估報告註明,估價對象爲限價商品房,已購限價商品住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上市需補繳稅務部門覈定的計稅價格與原購房價格之差的 35% 的土地收益,截至估價時點,估價對象已滿五年,需補繳的土地收益金約爲 15 萬元,具體數額以相關部門審定爲準,該費用在本次評估結果中未扣除。

其他證據:王明、張女士提交了2022 年 3 月 10 日的購房資質覈驗結果,覈驗結果爲初步覈驗通過。王強提交部分微信聊天記錄,欲證明離婚時李女士淨身出戶,李女士則認爲該微信聊天記錄不連續,且離婚協議中共同財產寫 “無” 是因爲當時房屋不滿五年無法分割,爲避免拖延時間才暫時擱置房屋分割問題。

五、裁判結果

大興區S 室房屋歸王強所有,李女士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王強辦理該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

王強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李女士房屋折價款1,020,000 元。

六、案件分析

(一)借名買房協議的效力分析

主體與證據瑕疵:借名買房協議的簽字主體中沒有李女士,且證人王偉、趙女士與王明、張女士存在利害關係。在李女士堅決否認的情況下,王明、張女士、王強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李女士對該協議知情且同意。因此,從證據角度看,該協議不必然產生借名買房成立的後果。

政策法規衝突:即便借名買房協議成立,涉案房屋作爲限價商品房,其供應對象具有特定性,需經過嚴格的資格審覈。借名買房的行爲違背了國家對限價商品房的政策初衷,剝奪了其他符合條件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機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此類借名買房約定應屬無效。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

共同財產認定:離婚協議中雖未對該房屋的歸屬作出明確約定,但房屋是在李女士與王強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且登記爲夫妻共同共有。根據法律規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該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依據與考量:法院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鑑於房屋登記在王強、李女士名下,且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房屋的貢獻程度無明顯差異,在考慮房屋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後,判決房屋歸王強所有,王強向李女士支付相應折價款。同時,由於房屋上市交易需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但在分割時交易尚未實際發生,實際繳納數額可能與預估的35% 比例存在差異,暫無法準確確定,因此本次分割未先行扣除該款項,待實際發生後雙方再另行解決。

七、辦案心得

深入研究政策法規:在涉及政策性住房的案件中,對相關政策法規的深入研究至關重要。本案中,對限價商品房政策的透徹理解,不僅有助於準確判斷借名買房協議的效力,還爲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提供了關鍵依據。在今後的執業過程中,律師應時刻關注政策法規的更新變化,不斷提升專業素養,確保在處理複雜案件時能夠準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細緻審查證據鏈條:在證據審查方面,要對每一份證據進行細緻入微的分析。對於王明、張女士提交的借名買房協議和證人證言,通過仔細審查簽字主體、證人與當事人的關係以及證人證言的一致性等方面,成功發現證據中的瑕疵和漏洞,從而削弱其證明力。這提醒我們,在訴訟過程中,證據是決定勝負的關鍵因素之一,只有對證據進行全面、細緻、嚴謹的審查,才能在庭審中佔據主動,爲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靈活應對庭審抗辯:庭審過程充滿變數,需要律師根據對方的主張和證據及時調整策略。在本案庭審中,面對被告和第三人的種種抗辯,迅速組織思路,運用事先準備好的證據和法律條文進行有力反駁。例如,針對對方關於借名買房和離婚協議的主張,通過清晰的邏輯闡述和準確的法律引用,引導法官關注案件的關鍵要點,如借名買房協議的無效性、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依據等,從而作出有利於我方當事人的判決。這表明,在庭審中保持冷靜、靈活應變,巧妙引導法官思路,是實現勝訴的重要技巧。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