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父母出資爲子女購置的婚房,離婚時如何分割?

父母之愛子,則爲之計深遠。感情都會有所取捨,朋友之間要的是精神契合,夫妻之間要的相互忠貞與陪伴,只有父母對孩子的感情,纔是不摻雜任何權衡利弊的,爲了孩子,父母甚至可以犧牲所有。

因此,在當下社會中,我們常常能夠看到年過半百的父母,即便彼時的他們已經到了可以享受生活的年齡了,但還是爲了孩子的未來發愁,甚至還爲了給孩子減輕負擔,將大半積蓄拿出來爲孩子購買婚房。

可並不是每段婚姻都會如同父母那般白頭偕老的,雖然父母都是希望孩子的家庭和和美美,可當涉及到原則性問題,矛盾無法調解時,離婚纔是二人最好的歸宿。

只是,離婚勢必就會涉及到財產分割問題,人們都知曉,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絕大部分收益、報酬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夫妻二人都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但倘若是夫妻離婚,在民法典規定中,父母出資爲子女購置的婚房,離婚時又該如何分割呢?

基於這一點,主要就是從《民法典》中關於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出發,有以下五點,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夫妻雙方都有平等分配的權力。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但以上幾點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但父母出資爲子女購置的婚房,則就不能簡單的劃分到共同財產的範疇之內,離婚時該如何分割,共有三種情況。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資,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李女士在與丈夫王某結婚前,就是看中了他的家庭條件不錯,本身事業有成,父母也早早的爲他準備了婚房,所以當雙方在相親之後,考慮到年紀已大,彼此聊天也合得來,在相處了一個多月之後,就定下來這門婚事,結爲夫妻。

可家家都有本難唸的經,李女士終究還是沒能與王某度過七年之癢,兩人因性格不合提出了離婚,只是,在面對財產分割方面卻有了爭執。

在李女士看來,婚後所居住的房屋是婚房,既然結婚了就相當於也是贈送給了自己,無論如何自己都應該分到一部分房產。而王某則認爲,這個房產是父母給自己買的,不說房產證填的是自己名字,房貸更是在婚前就已經付完了,哪有旁人結婚還能分走房產這種事。

基於這一點,即便兩人鬧到法庭,最終也是李女士敗訴,主要原因就是,該房產是王某婚前所得,雖說是父母贈送,但李女士並未參與到任何房產份額,且房產證上只有王某一人名字,從房屋所有權來看,更是與之無關。那麼對於王某的婚前財產,屬於王某的個人財產,也就無需參與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當中。

二、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購買婚房

這一點有兩種情況。一般來講,父母全額出資購買的房產並贈送給孩子,這是屬於《民法典》中對共同財產的規定,屬於受贈財產,因此是被默認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當中。但另一個情況則是,父母所贈送的房產,如果額外說明是贈送給自己孩子的,那麼孩子的配偶在離婚時,就無權從該處婚房中分得任何的財產,畢竟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是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三、婚前一方父母付首付,婚後夫妻共同還貸

這種情況又與上述不同,涉及到贈予與夫妻共同財產兩方面。婚前父母出資爲子女購置的婚房,爲了減輕孩子的負擔,但又沒有能力承擔全款房屋購買的資金,因此就會付首付。對於這個首付,跟前面第一項不謀而合,是屬於父母對自己孩子一方的贈予,倘若子女家庭離婚,父母承擔的這部分首付,是可以按照房屋增值部分不參與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的。

但婚後夫妻共同還貸,則就是涉及到了夫妻共同財產。畢竟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之後,兩人所得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存續期間的,屬於共同財產,那麼即便存在這種家庭模式:丈夫薪資用來還房貸,而妻子的薪資用來日常生活。還貸部分因爲是共同財產,因此妻子同樣也是承擔了一半,在離婚的時候,妻子就可以從還貸部分入手,根據房屋增值對還貸部分與丈夫進行財產分割。

結語

以上便是父母出資爲子女購置的婚房,離婚時該如何分割的三種基本情況。婚姻從來都不是交易,所以部分人想要藉以婚姻來讓自己獲得更好的物質生活,乃至以後生活無憂,並不具備任何法律依據,人只有腳踏實地的依靠勞動,纔是未來最堅實的保證。

《民法典》對離婚財產的相關規定,主要也是爲了防止有意之人心懷惡念。婚姻是一輩子的大事,沒有人不希望自己所遇的伴侶,是能夠與自己惺惺相惜之人,白頭偕老是人們的夙願,父母之所以出資爲子女購置婚房,也是這個出發點。法律的存在,便是在這種人倫道德的基礎上,保證了每個人的正當權益,讓社會風氣得到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