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啓示:兒媳離婚後起訴借名買房,法院駁回案例全解析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陳剛與劉女士爲夫妻,育有陳麗、陳芝、陳涵、陳斌。林女士與陳斌於1992 年結婚,2014 年離婚。1999 年,陳剛取得購買公有住房資格,以其名義購買了北京市西城區 S 號房屋,後陳剛於 2000 年去世。2020 年劉女士將該房屋出售,林女士因認爲自己對售房款有份額,故而提起訴訟。
二、原告訴求
原、被告對位於北京市西城區S 號房屋售房款予以析產,被告陳斌、劉女士支付原告 104 萬元售房款。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三、被告答辯
陳斌:認可親屬關係、結婚及離婚情況。但稱涉案房屋是陳剛和劉女士的共同財產,並非原告與被告共有。購房時原告不是實際出資人且無證據證明出資,根據物權登記規定,房屋所有權人爲陳剛,陳斌等人放棄繼承後房屋歸劉女士所有,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劉女士: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涉案房屋是其與陳剛用工齡以成本價購買的公房,系夫妻共同財產。原告雖曾居住但不形成家庭共有財產,其並非適格訴訟主體。購房時原告未出資,即便出資也僅構成借款關係,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陳麗、陳芝:稱原告起訴不屬實,房屋是父親折算工齡後購買,購房時父母向原告借款已償還,原告扣留發票,還錢後歸還,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四、法院查明
陳剛與劉女士的婚姻及子女情況,陳剛去世時間,林女士與陳斌的婚姻存續期間。
涉案房屋原系陳剛承租的公有住宅,1999 年陳剛申請購買,購房家庭共居人口認定表載明購房人陳剛,共居人有劉女士、陳斌、林女士。2000 年原產權單位出具預收房款收據。
2001 年以陳剛名義按房改政策簽訂協議書購買涉案房屋,折算了陳剛和劉女士的工齡,合同載明房屋實際售價。2002 年發放產權證,登記產權人陳剛。賣方記錄顯示房款交付及退款情況,辦理人爲陳斌。
2004 年陳麗、陳芝、陳涵、陳斌放棄對涉案房屋中屬於陳剛遺產份額的繼承,劉女士繼承後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自己名下。
2020 年劉女士將涉案房屋出售。審理中,林女士主張與陳斌出資購買房屋,出資 17000 元並償還了向陳剛和劉女士的借款 5000 元,但被告方認爲該款項是借款且已償還。對於款項來源,林女士稱是買斷工齡款,陳斌表示是夫妻共同財產出資。
陳斌與林女士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婚後無共同財產及房產,無債權債務。
五、裁判結果
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劉女士支付林女士8500 元。
駁回林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案件分析
(一)物權歸屬的認定
從房屋購買過程看,涉案房屋原系陳剛承租的公房,房改時以陳剛名義購買,購房款折算了陳剛和劉女士的工齡,且房屋登記在陳剛名下。根據不動產物權登記相關規定,在無相反證據情況下,應認定該房屋爲陳剛與劉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林女士雖主張借名買房或共同出資,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約定或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的共有約定,無法改變房屋物權歸屬的認定。
(二)證據效力與舉證責任
林女士主張對房屋有出資及份額,根據“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其應承擔舉證責任。然而林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被告方雖主張已償還林女士的 “借款”,但同樣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採信。
(三)債權債務關係的確定
經法院釋明,林女士同意將出資按債權債務處理。因雙方均認可林女士、陳斌在購房時有出錢,法院確認債權債務關係成立。由於林女士和陳斌已離婚且離婚時未對該債權分割,法院將該債權在二人之間進行分割,各分得8500 元。陳斌對其部分不要求在本案處理,而陳剛應償還的債務由繼承其遺產的劉女士在繼承範圍內償還。
七、辦案心得
證據收集與整理的嚴謹性:在房產糾紛案件中,證據的收集與整理至關重要。要確保收集到的證據真實、合法、有效且與案件事實緊密相關。對於當事人主張的關鍵事實,如借名買房、共同出資等,務必要求其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在整理證據時,要善於梳理證據之間的邏輯關係,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以便在法庭上有力地支持當事人的主張。同時,要對對方可能提出的證據進行預判,並提前準備應對策略。
法律適用的準確性:深入理解和準確運用物權法、婚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判斷房屋物權歸屬時,嚴格依據不動產物權登記的規定進行分析。對於家庭財產糾紛中涉及的債權債務關係,也要依據相關法律條文進行認定和處理。關注法律法規的變化和司法解釋的更新,不斷更新知識儲備,確保在辦案過程中能夠準確適用法律,爲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庭審策略的靈活性:在庭審過程中,要根據對方的陳述和證據及時調整庭審策略。對於對方提出的不合理抗辯,要通過合理運用證據和法律條文進行有力反駁。同時,要善於利用法庭調查和辯論環節,清晰地闡述我方觀點,引導法官認同我方主張。注意庭審中的語言表達和情緒控制,保持專業、冷靜的態度,以提高庭審的效果和說服力。
與當事人溝通的重要性:與當事人保持密切溝通,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和當事人的訴求。在收集證據和制定訴訟策略過程中,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確保訴訟方案符合當事人的利益。向當事人解釋清楚案件的法律風險和可能的結果,幫助當事人樹立合理的預期,避免因期望過高而產生不必要的失望。同時,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及時向當事人反饋進展情況,增強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