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買房出資爭議:北京房產律師解析女方確認共同財產的勝訴之道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在婚姻關係涉及的房產糾紛中,房屋產權的認定與歸屬問題常常引發複雜的法律爭議。本案聚焦於北京市房山區 S 號房屋,林女士與張先生就該房屋的共有性質及產權登記事宜各執一詞,同時 B 公司也捲入其中。以下將從專業律師的視角,深入剖析這起案例,探尋其中的法律要點與處理思路。
一、案件核心人物關係
原告:林悅女士,與張先生曾爲夫妻關係,主張涉案房屋爲夫妻共有財產,要求確認共有並辦理產權登記。
被告一:張宇先生,林悅女士的前夫,否認房屋爲共有財產,稱購房出資均來自其父母,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二:B 公司,涉案房屋的出售方,以需明確房屋份額比例或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共有爲前提,才願協助辦理產權登記,否則表示無法配合。
關聯人物:張父(張建國)、張母(李梅),張宇先生的父母,多次就涉案房屋主張權利,先後提起借名買房糾紛、分家析產糾紛等訴訟。
二、案件詳細情況
(一)房屋交易背景與經過
婚姻與購房情況:林悅女士與張宇先生於2013 年登記結婚,2014 年 6 月,二人以買受人身份與北京 B 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購買位於房山區 S 號房屋 。房屋總價款 1792118 元,首付款 992118 元,林悅女士使用公積金貸款 80 萬元 。
出資與還貸情況:首付款大部分由張宇先生父母出資,林悅女士主張首付款中自己從父母處借款10 萬元及自有 2 萬多元 。關於房貸,林悅女士認可 2015 年 9 月之前由張宇先生父母償還,之後張宇先生父母給了 10 萬元後,她與張宇先生償還了幾個月,分居後則均由張宇先生父母償還;張宇先生則稱房貸一直由其父母償還 。
(二)原告訴訟請求與依據
訴訟請求:
請求確認位於S 號房屋系林悅女士與張宇先生的共有財產(房屋價值估 1792118 元) 。
判令被告二協助將北京市房山區S 號房屋的產權登記至原告及被告張宇先生名下 。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依據:林悅女士稱2014 年與張宇先生共同購買涉案房屋,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其中使用自己公積金貸款 80 萬元,且向 B 公司交納了產權代辦費用 。雖因夫妻感情破裂於 2016 年離婚,但涉案房屋在離婚案件中因未辦理產權登記未進行分割,現房屋已具備辦理房產證條件,卻因被告不配合無法辦理 。
(三)被告抗辯理由
張宇先生的抗辯:
認爲原告主張按共有糾紛處理錯誤,案涉房屋未實際確權,在法律上不存在共有物。
稱購買房屋出資均是其父母所出,原告未出資,且雙方無法就爭議達成協議,原告要求確認共有財產在法律上無法實現,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指出原告在起訴前與自己及父母存在其他糾紛,房屋出資份額未確定,原告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B 公司的抗辯:表示現不具備辦理條件,需要林悅女士和張宇先生就房產所佔份額比例達成一致,或者雙方簽字確認共有,否則房山不動產登記中心不受理,無法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
(四)法院查明事實
離婚訴訟情況:2016 年林悅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書中查明涉案房屋相關情況,考慮到房屋首付款投入比例、貸款額及還貸情況、裝修情況以及產權證未辦理等因素,對房屋未作處理,判決雙方離婚並對子女撫養、部分財產進行處理 。林悅女士不服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法院對涉案房屋不予處理的意見 。
後續訴訟情況:
2018 年,林悅女士以離婚後財產糾紛起訴張宇先生,請求判令涉案房屋屬於雙方共同共有,法院以構成重複起訴爲由裁定駁回起訴,林悅女士上訴後被駁回,維持原裁定 。
2019 年,張宇先生父母(張建國、李梅)以合同糾紛起訴林悅女士、張宇先生,請求認定借名買房關係成立並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上訴後維持原判 。
2020 年,張宇先生父母以分家析產糾紛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等,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 。
三、法院最終裁決
位於房山區S 號房屋系林悅女士與張宇先生的共同財產 。
駁回林悅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深度分析
(一)證據審查與事實認定
出資證據的考量:在認定房屋出資情況時,法院綜合各方陳述及證據。林悅女士和張宇先生對首付款及房貸償還情況各執一詞,但明確首付款大部分由張宇先生父母出資,且林悅女士使用公積金貸款80 萬元 。從律師角度,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需引導當事人提供出資的詳細憑證,如銀行轉賬記錄、借條等,以準確確定出資份額。對於張宇先生父母出資部分,若要認定爲贈與,需明確是否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證據;若認定爲借款,則要有借款憑證。在本案中,各方對出資情況的陳述和證據,成爲判斷房屋產權歸屬的重要依據。
婚姻關係與購房時間的關聯:涉案房屋在林悅女士與張宇先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這一事實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財產,一般推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清晰把握這一法律原則,向當事人解釋清楚婚姻關係對財產認定的影響。同時,在收集證據時,要關注購房合同簽訂時間、結婚登記時間等關鍵節點,以準確判斷房屋的歸屬性質。
先前訴訟對本案的影響:本案中涉及多起先前訴訟,包括離婚訴訟、張宇先生父母的借名買房及分家析產訴訟等。這些訴訟的結果和查明的事實,對本案的審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法院在本案中充分考慮了先前訴訟的情況,如離婚訴訟中對房屋未處理的原因、張宇先生父母訴訟請求被駁回等事實。從律師角度,在處理類似案件時,要全面梳理先前訴訟的卷宗材料,分析其中的證據和裁判觀點,爲本案的代理提供有力支持。例如,在本案中,律師可以通過分析張宇先生父母借名買房訴訟中證據不足的原因,來反駁張宇先生關於房屋歸其父母所有的主張。
(二)法律關係認定與法律適用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相關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在本案中,張宇先生父母雖對涉案房屋出資,但無證據表明其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因此該出資應認定爲對林悅女士和張宇先生雙方的贈與。律師在處理此類婚姻財產糾紛時,要準確把握這一法律規定,結合案件事實進行分析。同時,要注意收集和審查父母出資時的相關證據,如聊天記錄、書面說明等,以確定出資的性質。
借名買房關係的判斷:張宇先生父母主張借名買房關係,但法院以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爲由駁回其訴訟請求。判斷借名買房關係是否成立,需綜合考慮雙方是否有借名買房的書面或口頭約定、房屋出資情況、房屋使用情況等因素。在本案中,張宇先生父母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借名買房約定的存在,因此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全面梳理出資證據:應全面梳理與房屋出資相關的證據。不僅要收集林悅女士公積金貸款的憑證、向開發商付款的記錄,還要深入挖掘其個人及家庭出資的細節。例如,對於林悅女士稱從父母處借款10 萬元用於首付款,應指導其提供借條、轉賬記錄或父母的證人證言等證據 。同時,對張宇先生父母出資部分,要關注是否有贈與的相關證據,若沒有,則可從借款角度進行分析,收集可能存在的借款線索 。在整理證據時,按照出資時間順序和款項用途進行分類,形成清晰的出資證據鏈條,以增強證據的說服力 。
關注婚姻及購房相關證據:重視收集與婚姻關係和購房過程相關的證據。包括結婚登記證書、購房合同、與開發商的往來函件等。購房合同能明確房屋購買的主體、時間和價格等關鍵信息,與結婚登記時間相結合,可有力證明房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事實。與開發商的往來函件,如關於產權辦理的溝通記錄,能反映出林悅女士積極推動產權登記的過程,對案件的處理具有重要意義。在收集這些證據時,要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必要時進行公證或認證。
整合先前訴訟證據:鑑於本案涉及多起先前訴訟,要全面整合先前訴訟中的證據材料。分析先前訴訟中各方的陳述、證據和法院的裁判觀點,找出對本案有利的證據和觀點。例如,在張宇先生父母的借名買房訴訟中,法院對其證據不足的認定,可以作爲反駁張宇先生主張房屋歸其父母所有的有力依據。同時,要注意先前訴訟中證據的關聯性和時效性,對已失效或與本案無關的證據進行篩選和排除。在整理先前訴訟證據時,製作詳細的證據摘要和分析報告,以便在本案中快速準確地運用。
(二)法律適用與策略制定
精準把握法律要點:深入研究婚姻家庭財產法律規定、借名買房相關法律以及不動產登記法規等。準確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父母出資性質的規定,以及借名買房關係成立的條件。同時,關注不動產登記中心關於產權登記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在本案中,依據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原則,結合林悅女士和張宇先生的購房情況,明確涉案房屋應屬夫妻共有。對於借名買房主張,根據法律規定和證據情況進行有力反駁。在法律適用上,要保持對法律法規的更新和學習,關注司法實踐中的最新案例和裁判觀點,確保爲當事人提供準確的法律建議。
制定全面訴訟策略:基於對法律的理解和證據的收集,制定了全面的訴訟策略。從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出資情況的分析以及先前訴訟結果的運用等多個方面進行論證,以證明涉案房屋應屬林悅女士和張宇先生共有。在訴訟請求的設計上,明確要求確認房屋共有並請求B 公司協助辦理產權登記 。在庭審過程中,按照訴訟策略有序進行陳述和辯論,突出重點,增強說服力。同時,考慮到張宇先生和 B 公司可能採取的抗辯策略,提前準備好應對方案,確保在庭審中能夠有效迴應對方的主張。
(三)庭審應對與溝通
有效迴應對方主張:在庭審中,充分準備應對張宇先生和B 公司的各種主張 。當張宇先生提出房屋出資均來自其父母,原告未出資時,迅速展示林悅女士的出資證據,包括公積金貸款憑證、個人出資的相關記錄等,詳細說明出資情況 。對於張宇先生主張房屋未確權不構成共有物的觀點,依據法律規定和購房事實進行反駁,強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房的共有性質 。當 B 公司提出需明確份額比例或雙方簽字確認共有才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時,解釋目前法院已認定房屋爲共有,可在後續按照法定程序確定份額,希望 B 公司履行協助義務 。在迴應過程中,注重語言的邏輯性和準確性,運用法律術語和證據進行有力反駁,同時保持冷靜和理智,避免情緒化表達。
與法官的有效溝通:庭審中注重與法官的溝通,準確理解法官的詢問意圖,清晰、簡潔地回答問題。在闡述案件事實和法律觀點時,運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使法官能夠快速理解案件的關鍵要點。例如,在解釋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時,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進行說明,讓法官能夠直觀地認識到涉案房屋應屬林悅女士和張宇先生共有。同時,關注法官對案件的關注點和傾向,及時調整陳述和辯論的重點。如果法官對某一證據的證明力提出疑問,詳細補充相關證據和解釋,確保法官對案件事實有全面、準確的瞭解。此外,對於法官提出的問題和建議,認真傾聽並積極迴應,展現出專業、負責的態度,提高法官對案件的審理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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