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借親名買房遭遇登記人轉移房屋,出資人勝訴背後的故事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案件背景

林啓超、蘇婉芬夫婦育有五個子女,分別爲林俊浩、林雅蘭、林瑞川、林宇鵬、林明坤。林雅蘭與陳俊霖是夫妻,二人之子爲陳宇峰。林啓超在2014年離世,蘇婉芬於2019年去世。

位於北京市東城區一號的房屋原是林啓超承租的公房,1983年該房拆遷,安置出A號房屋與B號房屋。B號房屋由林啓超承租,安置人口包含林啓超夫婦、林雅蘭、陳宇峰,實際居住的是林啓超夫婦;A號房屋由蘇婉芬承租,安置及實際居住人員爲林宇鵬、林明坤、林瑞川夫妻及其子女。

案件發展

- 居住變動:1992年左右,林瑞川因單位分房搬離A號,林雅蘭搬入。1995年,林啓超按成本價購得B號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其去世後該房屋已完成繼承分割。

- 購房協商:1998年A號房屋房改售房,鑑於林雅蘭工齡長,經林雅蘭、林宇鵬、林明坤口頭商議,以林雅蘭名義購買,三人各出資13,000元,房屋登記在林雅蘭名下,口頭約定所有權歸三人共有。

- 書面確認:2017年4月15日,三人簽訂書面協議,再次明確A號房屋歸三人共有。

- 矛盾爆發:2021年4月,林雅蘭一方同意給林宇鵬、林明坤一定房屋折價款,但5月19日,林雅蘭、陳俊霖卻與陳宇峰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100萬元成交價將A號房屋過戶給陳宇峰。林宇鵬、林明坤認爲自身權益受損,遂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並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

各方主張

- 原告主張:林宇鵬、林明坤堅稱,A號房屋雖登記在林雅蘭名下,實則爲三人共有。三被告明知此情況,仍通過房屋買賣過戶,嚴重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

- 被告主張:

- 林雅蘭、陳俊霖辯稱,A號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由二人出資並使用工齡優惠購買,與二原告毫無關係。他們稱二原告此前從未主張房屋權利,還曾要求林雅蘭出示房產證證明無關。同時否認與二原告有口頭協議,稱相關協議非林雅蘭所籤,2021年同意補償是基於親情。

- 陳宇峰表示認同父母觀點,稱對二原告與林雅蘭的協議並不知情,僅與父母口頭協商購房款,已付約10萬元現金。

法院查明事實

法院調取房屋檔案得知,1982年6月林啓超承租地址變更爲A號房屋,後續有戶主變更、承租人更換等情況。1998年6月,林雅蘭與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購房協議,使用個人27年及陳俊霖26年工齡優惠購得A號房屋,1999年房屋登記至林雅蘭名下,相關購房材料及收據由被告持有。

2021年5月19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對諸多關鍵條款未明確約定,同日完成產權變更登記。

原告提供多份證據:

- 2017年、2020年有林雅蘭簽字的證明,表明房屋歸三人共有。

- 林俊浩、林瑞川證人證言,證實購房出資及共有約定情況。

- 多份談話錄音,顯示林雅蘭、陳俊霖曾認可房屋共有及協商補償款事宜。

- 林明坤銀行流水,欲證明支付購房款情況。但三被告對這些證據真實性均不認可,經法院詢問,又不申請對林雅蘭簽名進行筆跡鑑定。

裁判結果

法院最終確認被告林雅蘭、陳俊霖與陳宇峰就北京市東城區A號房屋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案件分析

- 借名買房關係認定:原告提交的系列證據形成證據鏈,雖被告對關鍵證據真實性存疑,但不申請筆跡鑑定,依證據規則應承擔不利後果。結合證人證言及錄音中被告方自認內容,足以認定林雅蘭與二原告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房屋應爲三人共有。

- 惡意串通判定:林雅蘭、陳俊霖明知房屋共有實情,陳宇峰雖稱不知借名買房約定,但從談話錄音提及的補償款協商內容,可推斷其知曉房屋存在爭議及應給予二原告補償一事。再綜合房屋來源、親屬關係及過戶緣由,可認定陳宇峰應知借名買房事實。三被告在明知情況下籤訂合同過戶,且無有效付款證據,構成惡意串通,損害原告權益。

案件啓示

- 證據意識:在房產這類重大財產事務處理中,當事人務必強化證據留存意識。無論是出資憑證、書面協議,還是溝通記錄,都可能成爲維權關鍵。確保證據合法、有效、完整,方能在糾紛中掌握主動。

- 產權保障:借名買房風險極高,實際出資人不能僅依賴口頭或簡單書面約定,務必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採取公證、信託等其他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避免權益懸空。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