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視角!北京房產律師解讀祖母出資購房,繼承人要錢敗訴案例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王秀英系張建國、張建軍、張建國之母,張建國系張婷婷之父。李華名下有一套位於北京市西城區A 號的房屋(以下簡稱 A 號房屋)。2015 年 7 月,李華去世,該房屋進入繼承程序。

二、案件經過

(一)A 號房屋繼承與出售

2015 年 11 月 16 日,王秀英、張建國、張建國、張建軍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確認調解協議書合法有效。該協議約定:A 號房屋歸王秀英、張建國、張建軍、張建國按份共有,其中王秀英佔八分之五份額,張建國八分之一份額,張建軍八分之一份額,張建國八分之一份額。法院作出裁定書,確認該協議書有效。

2016 年 1 月 17 日,王秀英、張建國、張建軍、張建國(出賣人)與案外人陳濤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約定出售 A 號房屋,售價 6700000 元。張建國參與相關事項辦理。

2016 年 2 月,王秀英、張建軍向張建國出具公證委託書,委託張建國辦理出售 A 號房屋事宜。之後,張建國收取 A 號房屋售房款 6700000 元。

(二)B 號房屋購買與登記

2016 年 5 月 11 日,張婷婷與案外人高存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購買北京市豐臺區 B 號房屋(以下簡稱 B 號房屋)。各方均認可購買 B 號房屋共計支付款項 3236930 元(來自 A 號房屋售房款 6700000 元),該款項系張建國進行操作支付,張婷婷並未實際付款,款項支付的最後一筆時間爲 2016 年 5 月 11 日。

2016 年 5 月 12 日,B 號房屋登記在張婷婷名下。

2016 年 6 月 16 日,張建國分兩筆共計向王秀英銀行轉賬 2800000 元。

(三)糾紛產生與訴訟

2020 年 9 月 27 日,王秀英死亡。此前,2020 年 2 月王秀英留下自書遺囑,囑咐三個子女關於 B 號房屋的分配問題。王秀英與張建國、張建軍認爲 B 號房屋是母親出資購買,即爲母親的財產。但王秀英去世後,張建國以房屋登記在其女兒名下爲由將張建軍趕出 B 號房屋。

張建國、張建軍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決張婷婷向其償還出資購房款3236930 元並支付利息。張建國、張建軍明確以王秀英繼承人的身份作爲原告主張權利,不主張借名買房,但認爲王秀英打算自己買房。

張婷婷辯稱,不同意張建國、張建軍的全部訴訟請求。稱購房款3236930 元中 837500 元是張建國的款項,2399430 元是王秀英的款項,這兩筆款項是張建國與王秀英兩個人對張婷婷的贈與。另外,針對 670 萬售房款,王秀英已將屬於張建軍的 837500 元以及張建國的 837500 元都支付給張建國和張建軍,因此 2393430 元應屬於王秀英自己財產,與 670 萬元的共有沒有任何關係。

張建國述稱,不同意張建國、張建軍的全部訴訟請求。表示王秀英贈與部分購房款,並登記在張婷婷名下是王秀英贈與購房款的意思,但房屋生前必須是由王秀英居住,所以本案的購房款2399430 元是王秀英對張婷婷的贈與,837500 元是張建國對張婷婷的贈與。還提到在王秀英最後晚年的時候,每年都需要住兩次院,每次主要都是由張建國在醫院照顧。綜上,張建國認爲售房款 3236930 元由張建國與王秀英共同將購房款贈與張婷婷,由張建國出面購買房屋,並登記在張婷婷名下。

(四)法院查明與裁判

法院查明:庭審中,關於B 號房屋購房款支付問題,張建國、張建軍表示張建國支付 3236930 元購房款,系王秀英的意思,是王秀英購買 B 號房屋的購房款,張建國是代王秀英支付;張建國表示是王秀英(2399430 元)與張建國(837500 元)共同出資,對張婷婷的贈與;張婷婷表示同意張建國的意見,是張建國和王秀英對張婷婷的贈與。關於 6700000 元下來后王秀英、張建國、張建國、張建軍是否討論具體分配問題,張建國、張建軍和張建國均表示沒有討論這個事。關於是否有沒有合法根據的證據,張建國、張建軍表示沒有合法根據是消極事實,不需要證據,沒有證據。關於王秀英對張婷婷贈與的證據,張婷婷表示沒有書面證據,是口頭約定,將 B 號房屋登記在張婷婷名下就可以證明贈與。

裁判結果:駁回張建國、張建軍的訴訟請求。

三、案件分析(勝訴方律師角度)

關鍵爭議點把握準確: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於張婷婷是否構成不當得利。從證據和事實來看,雖然張建國、張建軍主張購房款是王秀英用於自己購房,但張建國、張婷婷主張是贈與,且各方均認可王秀英對3236930 元用於購買 B 號房屋一事知情。這就表明,不能認定購房並登記在張婷婷名下的行爲未經王秀英同意。

贈與事實的合理推斷:儘管沒有書面的贈與協議,但B 號房屋登記在張婷婷名下這一客觀事實,結合張建國、張婷婷的陳述以及款項來源和支付情況,可以合理推斷出存在贈與的可能性。在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這種推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款項分配的不確定性:由於6700000 元售房款沒有明確的書面分配方案,王秀英對 3236930 元購房款的具體出資份額難以確定。這也使得張建國、張建軍以不當得利主張權利缺乏堅實的基礎,因爲在款項分配不明的情況下,無法準確認定張婷婷取得購房款及房屋登記存在不當性。

四、辦案心得

證據收集與整理的重要性:在房產糾紛案件中,要注重收集各種證據,包括合同、公證書、轉賬記錄等。雖然本案中贈與是口頭約定,但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爲案件的勝訴提供了有力支持。在今後的辦案中,要更加全面地收集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準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在處理案件時,要迅速準確地找到爭議焦點,圍繞焦點展開調查和辯論。本案中緊緊抓住不當得利這一關鍵爭議點,通過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成功反駁了對方的主張。

注重細節和邏輯推理:房產糾紛案件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關係和事實細節,需要仔細梳理和分析。在本案中,對款項來源、支付過程、房屋登記等細節的把握,以及合理的邏輯推理,使得案件的主張更具說服力。在今後的辦案中,要更加註重細節,提高邏輯推理能力,爲當事人爭取更好的權益。

每個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師對案情進行細緻的分析,纔能有專業的判斷,我們團隊擅長處理各類房屋糾紛,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們真誠的希望您可以來電詳細說明情況,我們會盡力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