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炒作碳權交易 擬編碼追蹤及設上下限、交易1次
環境部8日舉辦公聽會研商國內碳權交易辦法草案,擬編碼追蹤流向、訂上下限、限制移轉(交易)1次,避免落入價格炒作,並預計上半年公告上路。圖/中央社
環境部去年12月15日預告國內碳權交易辦法草案,今天舉辦公聽會收集意見,擬編碼追蹤、訂上下限、限制移轉(交易)1次,以防炒作價格,氣候變遷因應署副署長黃偉鳴估上半年上路。
今年起國內將依事業排放量徵收碳費,進入排碳有價時代。爲建立減量額度交易市場秩序及促使過程公開透明,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規定,去年12月15日預告「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草案(60天),今天再辦公聽研商會議。
草案總計38條,黃偉鳴接受媒體聯訪時說明,主要是針對國內的「抵換專案」及「自願減量專案」額度,即外界通稱的碳權,要如何管理、移轉跟交易,以及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交易時如何進行做出規範,要訂定編碼追蹤流向,加上訂定上下限、移轉1次避免炒作。
對於早期推動的「先期專案」,他說,品質不及後來推動的上述2種專案,採協議交易,而不希望到交易平臺進行定價交易、拍賣這2種交易。
他預計,公聽會後還有7天收集各界意見,之後彙整意見、與臺灣碳權交易所會商,希望上半年公告上路。
他並說,有關(草案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交易及拍賣公開閱覽前」、「交易期間」及「賣方事業於交易平臺交易期間申請變更」等情形指定減量額度的交易及拍賣價格的上下限,可避免落入炒作。也有與會者建議將「必要時」訂定參考指標,以利明確化。
其次,(草案第27條)規範減量額度須經交易或拍賣程序後,始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移轉;且「每減量額度單位移轉次數,以1次爲限」。黃偉鳴說,可藉此杜絕多次移轉(交易),即炒作問題發生;雖然有人舉例建議,可限制其中90%1次交易,其餘10%可再移轉,也會衍生炒作問題。
會中,有關(草案第18條)交易數量未達100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免手續費部分,也引發討論,金管會與會者提醒會否被改用切割手段,以多筆小額交易規避繳交手續費,畢竟手續費也是碳定價的一環,要慎防。黃偉鳴說,也有其他人持相同看法,且估算100公噸乘以手續費率約5%,可能金額不小,因此免手續費的額度須再做研議。
針對(草案第12條)規定定價交易、協議交易、拍賣3種買賣方式的手續費皆約5%。有業者認爲太高,並詢問是否意指雙方合計5%。黃偉鳴說,交易的雙方個別繳交5%,並非合計,因手續費也是碳定價的一環,不宜類比股票買賣手續費爲零點幾%。
延續上述概念,臺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研究員林雨璇也說,執行可指定減量額度的交易及拍賣價格的上下限時,雖要藉此避免炒作價格,也當注意價格不能過低,若比碳費低,業者將轉而利用碳權交易規避繳交碳費,同時不利於促使業者改善技術減低碳排的主要宗旨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