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 涉及哈爾濱至鐵力鐵路建設項目此區域
爲加快呼蘭區經濟發展,完善基礎交通設施建設,2024年3月26日公示哈爾濱至鐵力鐵路建設項目(呼蘭段)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方對於該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由呼蘭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服務中心負責收集,請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公衆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hlzsb1597@163.com
2.通過電話方式:
聯繫人:劉庚
辦公電話:57318003
手機:15546500955
3.意見反饋截止到2024年4月25日。
哈爾濱至鐵力鐵路項目呼蘭段指揮部
2024年3月26日
哈爾濱至鐵力鐵路建設項目(呼蘭段)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爲加快呼蘭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預公告》(2022014號),區政府決定對呼蘭區蘭河街道、公園路街道、沈家街道、長嶺街道、康金街道、許堡鄉、石人鎮、白奎鎮涉及新建哈爾濱至鐵力鐵路建設項目(呼蘭段)用地範圍內實施房屋徵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2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堅持依法依規、陽光透明、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結合呼蘭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徵收機構
徵收主體:哈爾濱市呼蘭區人民政府
徵收部門:哈爾濱至鐵力鐵路項目呼蘭段指揮部
徵收實施單位:哈爾濱市呼蘭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服務中心、蘭河街道辦事處、公園路街道辦事處、沈家街道辦事處、長嶺街道辦事處、康金街道辦事處、許堡鄉人民政府、石人鎮人民政府、白奎鎮人民政府。
二、徵收範圍
項目涉及哈爾濱市呼蘭區城區內三級街道(公園路街道、蘭河街道),呼蘭區五級街道(長嶺街道),呼蘭區六級鄉鎮街道(沈家街道、康金街道、石人鎮、白奎鎮、許堡鄉)。具體以徵收範圍圖爲準(詳見附件)。
三、房屋認定標準
(一)在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依據合法房屋產權證照作爲徵收補償依據;在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依據合法房屋產權證照或土地使用證照作爲徵收補償依據。
(二)對持有土地、規劃等相關審批部門建房審批手續的,尚未取得合法產權、土地使用證照的被徵收房屋,經到審批部門調檔覈實無誤,由哈爾濱至鐵力鐵路項目呼蘭段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給予認定,作爲徵收補償依據。
(三)唯一住房的認定標準,由屬地鄉鎮(街道)認定,呼蘭區不動產登記交易事務中心、呼蘭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相關部門給予配合。
(四)被徵收人院內附屬物及無照房屋的補償、補貼,依據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結果後由指揮部確定給予補償、補貼。
(五)其他特殊情況的被徵收房屋,由指揮部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確定。
四、徵收補償標準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
(一)對住宅房屋徵收的補償標準
1.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等因素依法評估出具結果後由指揮部確定。
2.被徵收房屋有室內裝修的,補償金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評估出具結果後由指揮部確定。
3.哈爾濱至鐵力鐵路項目呼蘭段因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原址安置的,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呼蘭區三級街道內被徵收房屋合法產權證照建築面積按照“徵一補一”的方式執行,呼蘭區五級街道、六級鄉鎮(街道)內被徵收房屋由鄉鎮(街道)負責在本區域內就近安置。
(1)被徵收人房屋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每個合法產權證照就近上靠建築面積最大不超過10平方米,上靠部分按照被徵收區域安置房屋綜合建設成本單價計算交納購房款。
(2)被徵收人要求低於原房建築面積產權調換的,原房屋建築面積超出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差額部分,按原房屋評估價值實行貨幣補償。
(3)安置地點:
①呼蘭區三級街道被徵收房屋安置方式及地點:一是公園壹號、崑崙大河宸院、蘭苑國際、御河灣印象城等小區現房房源均可選擇;建築面積戶型約爲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二是期房安置地點:呼蘭區呼蘭街道辦事處北側地塊項目(項目名稱以住建部門提供爲準)。
②五級街道、六級鄉鎮(街道)被徵收房屋由屬地鄉鎮(街道)就近安置,若被徵收人選擇調整區域安置的,可通過補交樓房差價進行調整。
③被徵收人選房順序按簽訂協議號確定。
(二)對用作經營使用的合法住宅房屋(住改非)的補償標準
1.具有營業執照等經營手續、稅務登記證明並有納稅記錄,且房屋產權證、營業執照等經營手續和稅務登記證明的營業地點一致,經營業執照審批部門和稅務部門調檔並調取營業信息後覈實狀態爲正常,參照營業執照審批部門調取的房屋面積登記證明和稅務部門調取登記營業面積證明,結合實際情況認定住改非面積。
2.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成新等因素,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法評估出具結果後由指揮部確定。
3.被徵收人選擇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標準執行,並結算用作經營的住宅房屋與原住宅房屋評估價值差價。
(三)具有合法產權證照的非住宅房屋的補償方式及標準。非住宅房屋採取貨幣補償的方式予以徵收。貨幣補償標準按照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法評估出具結果後由指揮部確定執行。
(四)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執行標準。
1.合法住宅房屋
(1)搬遷補償費按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建 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補償。
(2)臨時安置補償費以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標準執行。實行貨幣補償和實行產權調換選擇現房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實行產權調換選擇期房安置的,在過渡期間按月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每6個月發放一次,超過24個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每平方米40元標準支付。
2.用作經營使用的住宅房屋(住改非)
(1)搬遷補償費按呼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覈准的營業面積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補償,剩餘面積按照住宅房屋搬遷補償費標準執行。
(2)臨時安置補償費按呼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覈准的營業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5元標準執行。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選擇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償標準執行。
3.非住宅房屋
(1)非住宅搬遷補償費按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5元一次性補償。
(2)非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償費以被徵收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登記的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5元爲標準。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4.被徵收人的機器、材料、煤氣、動力電、生產用水等設施、設備的搬遷、拆裝費和無法恢復使用設備的殘值,依據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依法評估出具結果後由指揮部確定給予補償。
5.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能夠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情況證明的,按照月平均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向勞動保險部門繳納勞動保險統籌基金確定的職工人數和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爲標準,給予一次性6個月損失補償。
6.徵收範圍內飼養的雞、鴨、鵝、狗、兔、羊、豬、鴿子等飛禽、家畜、家禽不予補償。
(五)被徵收人針對上訴條款中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分戶估價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複覈申請。對複覈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相關法律程序執行。
五、對殘疾、低保等特困人羣的保障政策
(一)對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被徵收人,經鄉鎮(街道)民政部門認定無異議後,給予2萬元作爲政策關懷; 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被徵收人,經鄉鎮(街道)民政部門認定無異議後,給予1萬元作爲政策關懷。
(二)對持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的被徵收人,經鄉鎮(街道)認定無異議後,給予3萬元生活補貼。
(三)對持有《優撫對象撫卹補助證》且由戶籍所在地的退役軍人事務局出具證明的,對被徵收人給予房屋徵收補償優待1萬元作爲政策關懷。
六、獎勵期限、獎勵標準
(一)獎勵期限:自徵收啓動之日起25日內。
(二)獎勵標準: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獎勵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1.在獎勵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以每個合法產權證照爲一戶,或經指揮部認定爲合法且應予補償的被徵收房屋爲一戶,實行階梯式獎勵政策。徵收啓動之日起7日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每戶獎勵2萬元;8日至15日之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每戶獎勵1萬元;16日至25日之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每戶獎勵5000元;超過25 日簽訂補償協議的不予獎勵。
2.獎勵期限內,被徵收房屋在2004年9月份之前航拍圖上有顯示,但無任何手續,被徵收房屋具備居住或使用功能,且不是在農用地上的房屋(土地性質以行業部門出具的土地確權地類爲準),由屬地鄉鎮(街道)給予認定,參照有照房屋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超出獎勵期限的,不予獎勵。
3.獎勵期限內,被徵收房屋在2004年9月至2008 年6月份航拍圖上有顯示,但無任何手續,被徵收房屋具備居住或使用功能,且不是在農用地上的房屋(土地性質以行業部門出具的土地確權地類爲準),由屬地鄉鎮(街道)給予認定,參照有照房屋按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給予70%一次性貨幣補償。超出獎勵期限的,不予獎勵。
4.2008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間建設的無照房屋,確實用於居住或使用的被徵收房屋,且不是在農用地上的房屋,被徵收人能夠積極支持徵收工作,主動自行搬遷的,依據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給予補貼。超出獎勵期限的,不予補貼。
七、徵收時限
自徵收啓動之日起30日之內。
八、根據2022年8月20日發佈的《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預公告》(2022014號),對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補償。經認定提供虛假證照等相關手續的,不予補償。
九、徵收手續辦理程序及所應提供材料
(一)被徵收人持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產權人身份證、戶口、低保證、殘疾證、交費憑證(電話、電費、有線電視等憑據)等原件和複印件及名章,非住宅房屋及住改非房屋的被徵收人持經營手續(原件及複印件),企業法人名章、公章、由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名冊等證件,到指揮部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二)被徵收人簽訂協議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驗收房屋,驗收合格後由指揮部房屋徵收組開具搬遷驗收憑證。
十、自徵收啓動之日起30日內爲簽約期,在徵收時限內被徵收人未達成徵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指揮部提請區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區政府作出補償決定送達被徵收人,並在項目徵收範圍內和房屋徵收公告欄及區政府網站進行公告,並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並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由區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一、辦公地點:哈爾濱至鐵力鐵路項目呼蘭段指揮部。
十二、解釋權限:本《方案》及其他未盡事宜由哈爾濱至鐵力鐵路項目呼蘭段指揮部解釋。
哈爾濱至鐵力鐵路項目呼蘭段指揮部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