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仇恨罪」立法可行性公聽會 法務部:沒必要重複立法

法務部。(中時資料庫)

爲避免民衆因種族、膚色、性別、國籍、宗教、政治等離由而受到歧視,民進黨立委今召開「防治仇恨罪」立法可行性公聽會。與會的司法院、法務部代表均認爲,對於因歧視衍生的犯罪行爲,我國現行法律已有明文規範,沒有重複立法的必要。

民進黨立委表示,美國及歐洲國家近年陸續因仇恨引發諸多社會問題,臺灣作爲民主開放的多元國家,隨着移民進來的人口愈來愈多,有沒有必要立法對歧視性犯罪採取保護措施,確實有必要深入探討。

代表法務部與會的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指出,憲法有種族平等的原則,這項原則,也體現在現行法當中,包括《入出國移民法》62條,名訂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做歧視行爲。

簡美慧進一步表示,《刑法》100條明訂,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着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03條則訂有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153條則明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爲煽惑他人犯罪者、煽惑他人違背法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簡美慧表示,我國刑事保護以法益保護、懲治這類犯罪,尤其1948年聯合國防止與懲治殘害人羣罪公約、1953年公佈施行的殘害人羣治罪條例,這些也都已經國內法化。

簡美慧進一步指出,民國106年至100年,全國地檢署辦理違反殘害人羣治罪條例案件統計並不多,只有2件,1件不起訴處分,1件則是簽結,數量非常少,顯示我國境內沒有明顯或急迫的種族滅絕或種族對立的情況;另方面,以我國目前國情而言,種族、宗教與性別也沒有明顯的對立情勢。

是否應立法新增「防治仇恨罪」,簡美慧表示,目前各國對於仇恨罪的定義與我國公佈的殘害人羣治罪條例第二條已經重複,因此,法務部的立場就是認爲目前現行法律均已明文規範,沒有重複立法的必要。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朱嘉川也表示,我國對仇恨的行爲與罰則,若是基於對特定族羣團體有偏見歧視,構成了犯罪,例如殺人、傷害、妨礙自由、人口販運、毀損他人物品等,都可依照相關法令來處罰。他說,這類犯罪行爲若是基於歧視而選擇特定被害人,也都有從重量刑的依據。

相對於公部門態度保留,輔大法律系教授姚孟昌在會中表示,防制仇恨性言論立法的前提是反歧視。而立法不能只着眼於刑法、着眼於仇恨性言論、更不能着眼於國家的尊重,更必須要求國家主動履行保障義務。

因此,姚孟昌強調,對於防治仇恨罪的立法,犯罪態樣、類型、構成要件要明確,優先處理低價值、帶高度針對性惡意及危險性言論。並增設專責機關,處罰以罰金、社區勞動爲主,拘禁爲輔。

姚孟昌也說,立法必須包括反歧視法、人民團體法、集會遊行、媒體商業、宗教、教育、文化、兒童等弱勢族羣保障要一併思考,規範對象也包括各媒體載具,須付予被害人有消去權,完善的司法救濟程序。

臺灣制憲基金會副執行長宋承恩則表示,美國爾灣槍擊事件雖然發生在美國,但也是臺灣國族因政治立場不同就把教會鎖起來買槍殺人,這是省籍還是族羣問題,界線非常模糊。因此,臺灣必須深入探討臺灣的國家意識、國族意識的建構是被保護的,不能讓言論多元自由環境去踐踏臺灣人的國族意識。

民進黨立委則表示,到底歧視問題在臺灣嚴不嚴重?相信問在臺灣的移工與外勞,保證過半都認爲很嚴重;問原住民嚴不嚴重,相信還是有不少人認爲嚴重;又或是很多人都會說「阿陸仔」,這有沒有歧視的意涵?而當有人說老共殺過來的時候,要把臺獨殺光光,或是要把支持統一的人趕到太平洋,這樣的言論,是否其實也都是基於種族族羣意識形態的言論?

民進黨立委說,臺灣會愈來愈重視這個問題,瞭解這個問題是社會應該共同面對,避免因政府無法做好導正,讓民衆就訴諸自己的手,這會對社會帶來更多的衝擊。建議法務部要做更多的研究,不只是檢視有哪些法律可能處理到這一塊,而是哪些社會樣態是現行法律所無法處理到的,相信這可讓社會更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