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公聽 法務部:國歌無入憲必要
立法院本會期將啓動修憲委員會,針對立委修憲多元提案,內政部、法務部等行政部門均表達尊重。不過,法務部認爲,要將現行國歌入法,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但國歌未必要入憲,若入憲是要強調宣示性效果,則法務部也表達尊重。
國歌因爲藍綠對立等歷史共業,有些歌詞成了部分綠營政治人物難以啓齒的困擾。長期以來無法解決。立委陳歐珀、陳亭妃、範雲、黃秀芳等人上午舉辦「邁向國家正常化」第三場修憲公聽會「深化民主,務實修憲」,陳歐珀主張,憲法有關國家統一前提應改爲國家發展前提,另外國家領土的固有疆域,應改爲實質上憲法效力所在地。包括國徽、國歌、國旗、國名,也可凝聚共識討論,此外則是修憲門檻太高,少數人就可以綁住憲法。
針對國旗、國歌、國徽入法、入憲問題,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表示,現行憲法第六條規定國旗應爲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第四條也規定,國旗依憲法爲紅地左上青天白日,因此國徽及國旗目前已以法律來定,否需在憲法增修條文中訂定相關內容,內政部
尊重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參事林豐文也說,相關修憲內容,法務部尊重立法院決定。法務部科長張芫睿則說。依現行規定國徽國旗已入法,但國歌則並無規定,如果要把國歌以法律另定之,並無窒礙難行之處,但未必要入憲,若入憲是要強調宣示性效果,法務部也表達尊重。
此外,針對固有疆域變更問題,內政部地政司長王成機說,若固有疆域要改成「憲法所及地區」是很嚴肅且要謹慎的議題,1993年時有18位立委提出針對領土範圍在哪裡,聲請大法官解釋,最後解釋的結果是,領土範圍依憲法第4條無詳細列舉,而是採概括規定,司法院的解釋對領土範圍之所以不採列舉,強調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的理由,所以固有疆域的界定,是「重大政治問題」,大法官的結論並未對疆域 做出解釋,況且,固有疆域要改爲憲法所及地區,同樣的問題又出現,憲法所及地區所指爲何,還是要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