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存儲大量煙花爆竹!朱某某獲刑!
來源:江西公安
臨近歲末年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逐漸進入旺季,然而部分煙花爆竹經營者,未經審批非法生產、運輸、儲存煙花爆竹,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近日,朱某某就因非法存儲大量煙花爆竹,犯危險作業罪被法院判處刑罰。
案情回顧
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了約220箱煙花爆竹,儲存在吉安市青原區東固畲族鄉某地倉庫中。吉安市公安局青原分局現場扣押了209.5箱煙花和53盤散裝爆竹。經評估,該儲存點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具有發生較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
公安機關以朱某某涉嫌危險作業罪移送青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青原區人民檢察院認爲,被告人朱某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危險物品經營、存儲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以危險作業罪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險作業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普法小貼士
煙花爆竹是極具危險性的爆炸物品,非法儲存或經營,將會對公共安全和居民的生產生活構成嚴重威脅,安全事故的慘痛教訓歷歷在目,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紅線不容觸碰!廣大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個人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等活動,不要抱有僥倖心理,以身試法。消費者也要增強法律意識,通過合法途徑購買菸花爆竹,並在指定區域燃放。
來源:青原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