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駕駛人故意過失竟成肇事逃逸 釋字777號宣告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太郎,說明本次釋憲結果。(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刑法肇事逃逸罪」因未規定肇事者「故意、過失」的主觀構成要件,以至於部分車禍的肇事者遭本條規定處罰,有不少法官被告因此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31日作出釋字777號解釋,認爲本條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因此宣告「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而被處罰者違憲,立即失效。

除宣告「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而構成「肇事」者違憲外,大法官也認爲,本條規定於1999年原本版本爲「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2013年卻修改規定,讓情節輕微者無從宣告罰金刑,顯然過苛,此部分亦違憲,2年內失其效力

目前刑法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的文字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構成要件有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及「逃逸」。不過出問題的要件「肇事」,大法官認爲這包含「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

也因爲文義不明,導致不少人被因此處罰,例如車輛合法停放路邊時遭被害人故意駕車撞上,倘若合法停車駕駛並未留在原地,就成立本罪,要面臨1到7年的刑期,還不得易科罰金。因此本次聲請釋憲者共有19件,除了3件爲被告聲請以外,其餘16件都是各地方法院法官聲請,而光是臺中地院刑庭法官張淵森,1個人就聲請了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