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支付新規細則出爐,強調“平穩過渡”:業務規則暫沿用現行規定,各機構過渡期不一
財聯社7月27日訊(記者 郭子碩)昨天,《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掛網人民銀行,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說,在被喻爲非銀行支付“基本法”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的基礎上,支付機構設立、變更及終止等事項的申請材料、許可條件和審批程序等都迎來更詳細的操作指引。
對比來看,《實施細則》與《條例》《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的內容大體一致。值得關注的是,《實施細則》按照支付機構的不同情況,差異化明確機構的過渡期時長,以及各支付機構在過渡期內的經營範圍,多舉並行,着重強調過渡“穩中求進”。
新舊業務類型“一一對應”
《實施細則》要求,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歸入儲值賬戶運營Ⅰ類,預付卡發行與受理、預付卡受理歸入儲值賬戶運營Ⅱ類;銀行卡收單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Ⅰ類,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則歸入支付交易處理Ⅱ類。
不過,《實施細則》施行之日起,各類支付業務規則暫沿用預付卡、網絡支付、條碼支付、銀行卡收單等現行制度規定。人民銀行現行制度文件中涉及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業務類型的有關規定,按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對應關係調整後執行。
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司長嚴芳表示,《實施細則》明確了新舊支付業務類型的“一一對應”關係,各類舊業務類型均可歸入新業務分類中,不改變支付機構原有的經營範圍。同時,各種新業務類型也可以根據《條例》和《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找到適用的業務規則,確保“有法可依”。
嚴芳還指出,新的分類方式具有更好的擴展性,爲支付行業的發展和技術迭代提供了更大的空間,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有利於實現“同業務、同監管”,促進公平競爭。
博通諮詢金融行業分析師王蓬博向財聯社記者分析:“由於實際業務中付款和收款分離,市場普及率最高的條碼支付業務歸類方式,預計未來仍將延續對應的業務類型,比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寶等機構仍爲線下實體商戶提供服務,必須同時擁有‘儲值賬戶運營Ⅰ類’業務許可和‘支付交易處理Ⅰ類’牌照。”
確保各項制度有效銜接
本輪《實施細則》重點要求“平穩過渡”。對此,不同的支付機構也有各自的過渡期時長。據原《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爲5年。由於各支付機構設立時間不同,支付業務許可證到期日也不同。而爲保障行政許可相對人權利,《實施細則》將過渡期設置爲《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
“《條例》施行前已設立的支付機構,擬繼續從事覈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換髮長期有效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此外,個別支付機構需要一定時間調整以滿足淨資產有關要求,爲確保平穩過渡,《實施細則》對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要求也設置了同等時長的過渡期。”上述人員進一步表示。
《實施細則》也明確,已設立支付機構應在過渡期結束前,達到有關設立條件、淨資產與備付金日均餘額比例等要求。過渡期爲實施細則施行日至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截止日,不滿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指出,考慮到17家支付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分別於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離《實施細則》施行日較近,爲保障這兩批次支付機構具有充足的準備時間,《實施細則》將其過渡期放寬至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