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週休2日製勞工 勞僱雙方可協商兒童、清明連休

勞委會表示,非採取週休2日製勞工,可與僱主協商兒童、清明連休。(圖/記者林信男攝)

記者林信男/臺北報導

勞委會指出,民國102年的「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爲4月3日;「民族掃墓節」則落在4月4日,非採取週休2日製度的勞工,可與僱主協商3、4兩日連休,或者出勤並領取加倍工資

勞委會表示,「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及「民族掃墓節」都是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的國定假日,其中「民族掃墓節」是以農曆清明節爲準;「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則定於民族掃墓節前1日實施。

勞委會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營運方式不同、勞工出勤方式多元,「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和「民族掃墓節」應如何給假,仍須由勞僱雙方事先協商排定,若僱主參考公部門行事曆安排員工出勤、休假,也可將4月3日的「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日」調移至4月5日,形成連續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