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贈與房地 竟因這原因被補高額稅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陳先生因爲此筆房地曾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目前仍在5年管制期間內,若重購地贈與移轉登記給配偶,因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依現行稅法規定,仍應追繳原先退還的稅款。

桃園稅局提醒民衆,夫妻贈與不急於一時,建議等待管制期限5年過後再行移轉,管制期間內,房地仍須維持自用住宅使用,且須持續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立戶籍,以免被追繳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