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為女復仇虐殺男子 5年10月定讞

林姓男子懷疑女兒遭王男、莊男等人下藥性侵、拍性愛片纔會輕生,他和曾姓友人、蔡男私行拘禁王、莊毆打電擊凌虐,致王傷重死,最高法院判林5年10月徒刑定讞。示意圖/ingimage

林認爲女兒曾被王下藥迷昏性侵,拍攝私密影片威脅,纔會服藥尋短,他曾找曾姓友人、蔡姓男子一同將王帶到汽車旅館盤問、要求交出影片、寫道歉書、在父母面前下跪認錯;王表示莊姓男子纔是主謀,林等人才放王離開。

曾、蔡等人二○一九年八月間將王帶至某三合院拘禁監管,並將莊押至三合院對質,一行人認定王、莊互相推託卸責,多次徒手、拿熱融膠條、棍棒毆打、拿電擊棒電擊,導致王全身有一一九處傷勢,送醫後因橫紋肌溶解症、大範圍皮下組織及肌肉出血等而死亡;莊送醫撿回一命。

曾、蔡被依傷害致死罪、私行拘禁罪各判刑五年二月、四年二月定讞;林二審被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五年九月徒刑、私行拘禁罪判刑一年九月,應執行六年十月徒刑,最高法院撤銷傷害致死罪部分,私行拘禁罪部分定讞。

更一審時林否認犯行,供稱自己都是被動,當時到三合院時,王身體狀況沒有異常,過程中也沒有毆打王。更一審認爲,林是出於懷疑愛女遭王等人性侵、拍攝影片,不思合法手段解決紛爭纔會犯案,所爲出於縝密計劃及分工,私行拘禁王的過程中痛下重手欺凌,造成王死亡,家屬受有精神上莫大傷痛。

更一審審酌林和家屬達成和解並給予賠償,也償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依傷害致死罪判五年十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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