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寧縣招商引資社會引薦人獎勵辦法(試行)
爲進一步強化招商引資工作,充分調動社會各界招商引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全民招商的良好氛圍,推動全縣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根據國家和省、州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富寧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鼓勵縣內外自然人、社會團體或組織(以下簡稱引薦人)引進縣外資金到富寧投資創業。縣政府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成功引進資金、項目的引薦人按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或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社會引薦人爲直接聯繫、介紹、引領並促成外來投資者來富興辦投資項目的縣內外機構、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指的外來投資者是指富寧縣以外的(包括富寧籍人士在外地創辦的企業)在我縣轄區內形成實際投資行爲的國內外客商和企業。本辦法所指的項目是指引進並落戶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和資金(以下簡稱項目)。本辦法所指的成功引薦項目,是指項目按程序獲得批准,並在我縣完成企業註冊登記,資金到位,項目落地按期啓動建設並如期峻工投產。
第三條 下列情況不在本辦法獎勵範圍:1.對以委託代理招商的引資項目;2.對經各級政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或其他形式取得的招商項目。
第四條 對引薦人的獎勵以來富投資企業項目實際投資額計獎,美元與人民幣的匯率按資金解繳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
第五條 引進資金形成固定資產投資的,按投資總額實行“超額累進”計獎辦法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內的按照5‰給予獎勵,1000萬元至10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給予獎勵,1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獎金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引進金融、保險、營銷、採購、流通、賓館、服務、總部經濟等不是以固定資產投資爲主的項目,按實收資本2‰給予一次性獎勵,單個項目獎金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房地產、重要或稀缺資源開採以及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招商的其他項目,不納入獎勵範圍。省、州政策規定由縣級給予兌現獎勵的項目,不再重複給予獎勵。
第六條 引薦人在引進項目時,必須在第一時間,持有效證件到縣招商局登記,領取並填寫《外地來富投資項目引薦登記表》,進行備案,列入招商引資項目統計,並提交外來投資者出具的引薦人確認文件或協議書。引薦人應對所引進項目進行必要的跟蹤服務並彙報項目進展情況。被確定爲社會引薦人引進的項目不再安排責任單位跟蹤,由引薦人和縣招商局共同跟辦推進。
第七條 引薦人獎勵資格須經縣招商局審查合格,引薦者在向縣招商局申請獎勵時,須提供下列材料:
1.外來投資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屬個人投資的提供外來投資者個人身份證複印件;
2.在富新成立企業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3.形成的固定資產價值及資金到位證明覆印件,包括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購地憑證、房屋所有權及發票、工程預決算報告、設備購置發票、外來投資款銀行進帳單、財務報表等;
引薦人獎勵實行自行申報,原則上每年兌獎一次,由縣招商局受理後,會同縣審計局、縣財政局等部門提出方案報招商引資工作委會員審定後報縣委、縣政府審批。經縣委、縣政府審批後,在全縣招商引資工作會議上進行表彰獎勵;如引薦者不能親自前來領獎,可委託他人代理。
第八條 招商引資引薦人獎勵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投入運營當年兌現,項目合同(協議)規定分期投資的,項目獎金可分期兌現,也可在全部投資完成後一次性兌現。受獎勵者自行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引薦人爲數人(單位或個人),一個項目只按一個引薦人(引薦團隊)給予獎勵,不重複計獎,獎金由共同引薦人(單位)自行協商分配。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政務)